曾經享受過福利分房不屬於同住人?


曾經享受過福利分房不屬於同住人?

【基本案情】

上海市黃浦區孔家弄X號系公房,承租人陳某珍已經於2016年過世。該房屋在冊戶口為原、被告8人。分別是原告黃某祥、李某琴、黃佳、黃某花、黃某朵及被告黃綱、黃某星、黃欣欣。

2017年上海市黃浦區孔家弄X號列入徵收範圍,該戶戶口在冊人員協商一致委託原告黃某祥簽訂補償安置協議。

2018年5月,原告黃某祥與徵收單位簽訂徵收補償協議,但由於被告不配合提供身份證等材料,徵收部門以免產生糾紛,建議通過法律途徑處理。

原告認為:被告(一)黃綱在源深路獲得過福利分房;被告(二)黃某星父親黃某龍早年插隊新疆,後勞動關係移至某某農場,80年代全家回上海居住於單位職工房屋內,2000年左右該房拆遷獲得安置補償款後購買了七寶鎮吳寶路兩套商品房。且被徵收房屋由原告長期一直居住,被告只是空掛戶口,從未居住。

被告黃綱辯稱:黃綱作為戶口在冊人員,是係爭房屋的同住人,應該享受徵收補償利益。由於係爭房屋居住困難,被告才搬離係爭房屋。源深路房屋時套配性質,被告雖屬於受配對象,但當時未成年。

被告黃某星、黃欣欣辯稱:因為係爭房屋面積小,為避免矛盾,所以在外租房居住。1999年居住的房屋拆遷,貨幣安置四人是我父母及哥嫂,不包括我本人及女兒。我女兒黃欣欣在係爭房屋內報出生。

曾經享受過福利分房不屬於同住人?

【法院判決】

黃浦法院審理認為:被徵收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和同住人有權對公有居住房屋徵收安置貨幣補償款主張權利,被徵收公有居住房的同住人,是指在徵收許可證核發之日,在被徵收居住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已實際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在被徵收公有居住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難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處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可以視為同住人。

本案中,黃綱因曾經享受過福利分房,故不屬於係爭房屋同住人,至於黃綱提出的享受過福利分房並不當然喪失享有徵收補償利益權利的主張缺乏法律依據,不予採信。

黃某星居住的系職工安置房,拆遷後安置對象應為職工及其家屬,當時黃某星均未婚,因此安置對象4人應包含黃某星在內,故黃某星因曾經享受過福利分房,而不屬於係爭房屋同住人。黃欣欣雖在係爭房屋內報出生,但其居住應隨父母,因此黃欣欣在係爭房屋內不享有居住權,不屬於係爭房屋的同住人。

據此判決如下:

一、確認本市青浦區某路某號某室房屋的權利人為原告黃某祥、李某琴;

二、確認本市黃浦區孔家弄X號房屋的徵收補償利益中的剩餘現金人民幣1586321.21元由原告黃某祥、李某琴、黃佳、黃某花、黃某朵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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