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出臺《辦法》託底安置就業困難人員

人民網鄭州4月14日電(尚明楨)6類特困人員可申請公益性崗位,勞動報酬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近日,省人社廳、省財政廳聯合下文《河南省公益性崗位管理暫行辦法》,河南進一步規範公益性崗位的開發、使用和管理。

公益性崗位是指由政府出資扶持或通過社會籌集資金開發,以安置就業困難人員為主,符合社會公共利益需要的服務性崗位和協助管理崗位,重點安置就業困難人員中的特困人員,包括:登記失業1年以上的“4555”人員(女性滿45週歲以上,男性滿55週歲以上);登記失業的城鎮零就業家庭人員中的“4050”人員;登記失業1年以上的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4050”人員;登記失業1年以上的城鎮參戰退役士兵、參加核試驗軍隊退役人員以及殘疾退役軍人中的“4050”人員;登記失業1年以上的烈士家屬中的“4050”人員;畢業兩年內未就業的城鎮低保家庭、孤兒、殘疾人高校畢業生。

《辦法》指出,就業困難人員在進入公益性崗位安置前,應到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進行求職登記。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三個月內要為就業困難人員提供不少於3次的就業服務,並在《就業失業登記證》上予以記載,仍不能實現就業的,可作為公益性崗位安置對象。就業困難人員無正當理由,連續3次拒絕接受介紹的工作的,不作為公益性崗位安置對象。

勞動報酬如何保障?《辦法》明確,使用公益性崗位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公益性崗位就業人員依法訂立公益性崗位勞動合同,合同期限原則上最長不超過3年。實行勞務派遣的,由勞務派遣公司與就業人員訂立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足額支付公益性崗位人員勞動報酬,公益性崗位人員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非全日制公益性崗位按小時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公益性崗位人員發生工傷事故後,按照工傷保險相關規定執行。

《辦法》強調,公益性崗位人員享受政策到期後要嚴格按照規定從崗位上退出。其中工作稱職、表現優秀的人員,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與其訂立新的勞動合同。

公益性崗位人員通過其他途徑已實現就業的,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自然終止的,無正當理由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非本人完成工作另找他人頂替的,非法取得公益性崗位資格的,有違法行為或嚴重違反用工單位管理制度的,及其他法定情形不適宜繼續工作的,可解除勞動合同。

《辦法》要求,人社部門要建立公益性崗位人員數據庫,實行實名制管理,對不合格的用人單位取消設置公益性崗位用人資格,對違反政策上崗的取消其上崗資格,並追究相關責任。

人社部門、公益性崗位用人單位要聯合建立公益性崗位就業信息服務系統,分門別類公佈公益性崗位的開發和使用情況、在崗人員出勤和工作情況,方便公眾查詢和監督。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