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法院作出禁令,要求“企查查”停止使用“三查”廣告語

2020年4月8日,海淀法院對“企查查”運營者蘇州朗動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簡稱朗動公司)作出禁令,要求朗動公司立即停止在“企查查”產品及服務的經營活動中使用“查公司 查老闆 查關係”(簡稱“三查”)廣告語以及容易引起混淆誤認的類似用語。

海淀法院作出禁令,要求“企查查”停止使用“三查”廣告語

2019年9月,因認為朗動公司運營的“企查查”在經營中使用其擁有在先權益的“三查”廣告語及類似用語,“天眼查”的運營者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簡稱金堤公司)將朗動公司訴至法院,並就朗動公司上述行為於2020年1月提出禁令申請。

金堤公司認為,其於2017年首創“三查”廣告語並在其“天眼查”產品和服務中大量使用,二者建立了緊密聯繫,金堤公司對“三查”廣告語擁有穩定的在先權益;朗動公司作為與金堤公司均系提供企業信息查詢產品及服務的公司,通過各媒體平臺為其“企查查”產品和服務進行宣傳時擅自使用了“三查”廣告語及類似用語,並持續擴大使用範圍,導致金堤公司商譽及市場份額被侵佔,給其造成巨大損失。

在組織聽證過程中,朗動公司抗辯稱“三查”系描述產品和服務功能的有限表達,金堤公司對其不享有權益基礎,雙方廣告畫面完全不同,不會使用戶產生混淆等。

經審慎審查雙方證據、組織聽證充分聽取雙方意見,海淀法院認定:

第一,“三查”廣告語屬於可為金堤公司帶來競爭優勢和經濟利益的商業標識,金堤公司對此享有的穩定權益應受法律保護;

第二,朗動公司作為與金堤公司同處企業信息查詢服務市場中的主要競爭者,在宣傳“企查查”產品及服務時非但未進行避讓,反而使用與“三查”相同以及容易引起混淆誤認的類似用語,必然會使相關用戶對其所使用的產品、服務及其來源產生混淆或誤認,使金堤公司的用戶流量及其他經營利益持續受損,故金堤公司提出行為保全申請具有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

第三,結合金堤公司與朗動公司均系企業信息查詢服務“頭部”企業,朗動公司被申請行為的持續情況,以及在聽證過程中明確不予停止部分行為等因素,如不作出行為保全裁定將導致金堤公司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第四,“三查”廣告語或類似用語並非公共領域或有限表達,禁止朗動公司使用不會損害消費者利益等社會公共利益。

綜上,海淀法院最終裁定朗動公司立即停止在“企查查”產品及服務的經營活動中使用“三查”廣告語以及容易引起混淆誤認的類似用語。

金堤公司當庭表示對裁定結果不持異議,朗動公司代理人表示需與當事人溝通後決定是否申請複議。

廣告是市場經營主體在經營活動中宣傳推廣產品或服務、提升知名度的重要途徑。對於經營者所獨創的簡潔凝練、明白易懂、朗朗上口並能體現其產品特色的廣告語,經過其使用宣傳而獲得顯著性特徵,相關公眾能夠通過廣告語識別產品來源時,該廣告語可以成為指代產品來源的商業標識,相應市場主體對該廣告語享有應受法律保護的權益。

本案訴訟禁令的作出明確了特定廣告語作為商業標識的可保護性,及時遏制了擅自使用他人廣告語的不當行為,有利於促進企業信息查詢市場的良性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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