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真的可以當庭“怒斥”“毒販”嗎?

近日一則“女審判長當庭怒斥毒販”的新聞,出現在大眾視野中。

實際情況是某廣播電視臺官方賬號發佈了臨泉縣人民法院一起毒品案件的審理現場視頻,視頻中女審判長當庭斥責毒販,但經過部分媒體使用煽動性的詞語渲染後,變成了“女審判長當庭怒斥毒販,網友狂贊”。

筆者認可報道代表的正能量之後,長時間形成的法治思維不禁提醒大腦:法官是不是需要理性審判?是不是要保持中立、客觀、公正?可以帶有激動情緒審判嗎?這樣會否影響依法的定罪和量刑?


帶著這點疑問筆者打開了視頻:


法官真的可以當庭“怒斥”“毒販”嗎?


以下是審判長原話:


“你四肢健全,你又沒有病、沒有殘疾,你上外邊幹啥一年不管掙個幾萬塊 ,你三個兒,三個兒可管出去打工,一年可管掙個幾萬塊?”
“你對不起政府!這個毒品我只能說,你聽我講完好吧,這是公安機關發現得早,從郭村那地方截下來的,如果截不下來這個毒品流入社會,還不知道誰吸上。”
“你光為了你小孩,你叫人家小孩吸上了,人家小孩都不是小孩嗎? 人家小孩都活該吸毒嗎?”
“為了那一點錢,1000塊錢可夠買幾克毒品,要是你吸上毒了,你1000塊錢夠買幾克毒品?夠你吸幾天?那禍害的是多少個家庭?”


一、法律法規對法官“怒斥”行為的規定

法官作為國家司法人員,應當嚴格依法司法、依法行使審判權,那麼法律是如何規定的呢?

筆者搜索了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法官行為規範》的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2017)》等相關規定。

發現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的通知中規定:

第十三條
自覺遵守司法迴避制度,審理案件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場,平等對待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不偏袒或歧視任何一方當事人,不私自單獨會見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
第二十二條
尊重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人格尊嚴,避免盛氣凌人、“冷硬橫推”等不良作風;尊重律師,依法保障律師參與訴訟活動的權利。
第二十四條
堅持文明司法,遵守司法禮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行為規範、著裝得體、語言文明、態度平和,保持良好的職業修養和司法作風。

由上述法官的職業道德基本準則的規定可以看出,要求法官在庭審中應態度平和、避免盛氣凌人,不允許帶有情緒工作。

筆者認為,從法理上講,法官如果產生了不穩定的情緒,會一定程度上影響到審理的公正性,從而影響客觀公正地定罪、量刑,所以司法應當理性,不應衝動!


二、本事件中法官是否真的“怒斥”了毒販?

筆者反覆查看視頻後認為:

第一,法官全程語氣平和,面不改色,並不屬於“怒斥”狀態。

“怒斥”的特點多是聲音分貝高於平常,並伴有面色憤怒。而視頻中本案法官全程音量平穩,並無憤怒之色。反而像是苦口婆心的勸導,那麼這樣便不符合“怒”這一特性。

第二,法官存在訓誡的職能性。

法官本身作為一個司法職位,對於違反法律的情況,自然存在糾正之作用,所以法律賦予其訓誡之職能。當本案中被告人對自己的違法行為產生模糊認識時,法官自然要矯正其認識,進行相關法治教育,避免日後再次違法犯罪。

綜上,本事件中法官並無情緒激動的“怒斥”行為。

下面就是媒體編輯的問題了。本應是“法官對被告的法治教育”,儼然成為了“女審判長當庭怒斥毒販,網友狂贊”,這裡面可能有吸引讀者,增加熱度,人為製造“衝突”的成分。

最後,筆者之所以形成本文,是希望“上帝的歸上帝,凱撒的歸凱撒”,不希望公眾對法官法定職能、法定準則與法官正確開展庭審產生誤解。


法官真的可以當庭“怒斥”“毒販”嗎?


法官真的可以當庭“怒斥”“毒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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