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房屋拆遷,徵收方給的補償標準是好幾年前的,這合法嗎?

前幾天有收到評論留言,網友稱家裡這一塊大約2013年就開始拆遷了,拆了7、8年還沒拆完,不久前徵收方卻拿7年前的補償方案來徵收他家房屋,覺得不合理,所以一直沒有簽字。相信實踐中,不少被拆遷人都有遇到這樣的情況,徵收方往往不按照法律程序實施拆遷,有些地方的徵收方給出的補償標準是五年甚至十年前的。

那麼,2020年房屋拆遷,拆遷方給的補償標準是好幾年前的,合理合法嗎?答案毋庸置疑,這嚴重侵害了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

2020年房屋拆遷,徵收方給的補償標準是好幾年前的,這合法嗎?

城市房屋,按照房屋徵收決定公告發布之日起的標準進行補償。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有的被徵收人可能會有這樣的疑問:市、縣級政府發佈徵收決定後並沒有立即實施徵地,而等過了幾年才開始進行房屋徵收,那麼補償標準還依然按照之前發佈徵收決定那年的標準補償嗎?

其實大可不必擔心這種問題,市、縣級人民政府徵收國有土地上房屋時,有著嚴格的法律規定,在徵收補償方案中也會有相應的搬遷期限。一般情況下在徵收決定發佈一年之內,市、縣級人民政府就會將房屋徵收工作完成,避免以上情況的發生。

如果被徵收人真的遇到了類似2015年(甚至更早)發佈的徵收決定,2019或者2020年才開始拆遷,那麼補償標準也應按照2018或者2019年周圍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進行補償,而不能按照之前的標準補償。

2020年房屋拆遷,徵收方給的補償標準是好幾年前的,這合法嗎?

而對於農村的集體土地徵收,補償原則是保障失地農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新《土地管理法》已經將2004年國務院28號文件提出的“保障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的補償原則上升為法律規定,並以區片綜合地價取代原來的年產值倍數法。

如果按照七年前的徵收方案,這可能使我們現有的生活水平直接退化到過去,生活水平明顯降低。雖說不能拆遷致富,但也不能讓我們越拆越窮,這樣的補償肯定是不合理的,我們可以拒絕簽字,要求按照現在的房價補償。

2020年房屋拆遷,徵收方給的補償標準是好幾年前的,這合法嗎?

綜上所述,不管是城市房屋徵收,還是農村土地徵收,如果補償按照幾年之前舊的標準來實施,顯然有失公平,也保障不了被徵收人日常的生活水平。所以,遇到這種情況被徵收人完全可以拒絕徵收,拒絕簽字,同時採取法律手段,通過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的手段要求按照合法標準來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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