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徵地拆遷,相關法律規定基本原則,徵收方必須貫徹實施

導讀:隨著建設腳步的加快,越來越多農民的土地和房屋被劃入了徵收拆遷範圍。對於農民來說,土地和房屋是生存最為重要的保障,不可或缺。因此,即使是國家要求徵收拆遷的,也應該要保障被徵收農民在土地房屋被徵收後的基本生活。 當然,國家在實施徵收啟動項目時也是考慮到了這些因素的。保障民生是本位,不管實施什麼政策或是項目,都必須以不損害人民利益為重。因此,對於徵地拆遷,相關法律規定基本原則,徵收方必須貫徹實施,以保障被徵收人的基本權益。如果徵收方沒有落實這些原則,被徵收人是可以進行法律維權救濟。

2020年徵地拆遷,相關法律規定基本原則,徵收方必須貫徹實施

徵收拆遷的原則性規定:

一、必須是為了公共利益需要

新《土地管理法》第二條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在2004版的土地管理法,並未對土地徵收的公共利益範圍進行明確界定。條款規定過於寬泛,以致於在具體的徵收操作中,徵收方為了獲得更多的拆遷利益,往往對“公共利益”進行過度解讀。這就出現了“以公共利益之名,行商業開發之實”的現象,嚴重侵害被徵收人的合法補償利益。

在新的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第四十五條首次對土地徵收的公共利益範圍採取了列舉的方式加以明確。這一規定有利於縮小徵地範圍,限制政府濫用徵地權更好地保護人民群眾的利益。其中第四十五條明確說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徵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實施徵收。在這裡需要注意,他用列舉的方式很好的把公共利益的範圍界定且不能做擴大的解釋。公共利益包括:

1. 軍事和外交需要用地;

2. 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

3. 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區綜合服務、社會福利、市政公用、優撫安置、英烈保護等公共事業需要用地的;

4. 由政府組織實施的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需要用地的;

5.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範圍內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成片開發建設需要用地的。

以上五點是新《土地管理法》中對公共利益的明確解釋。首先這幾點的前提都是由政府組織實施,所以商業性的需要用地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總之,法律規定了對農民土地徵收的前提條件就是必須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反言之,如果不是公共利益需要的,其他任何理由都不能對農民土地進行徵收。

2020年徵地拆遷,相關法律規定基本原則,徵收方必須貫徹實施

二、必須是縣級以上政府組織實施

徵地拆遷,是涉及群體性利益的大工程。涉及的流轉金額也是數十億計算的。就一般的私人企業是沒有那麼大的財政能力來支撐整個徵收拆遷項目的。而且就算有那麼大財政能力,也沒有權威的信服力和行政力來平衡整個徵收地區的秩序。因此,要實施那麼大工程的項目,其主導必須由國家掌控。

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該條款明確對農民土地的徵收,必須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也就是說,實踐中只有縣級以上政府有權發佈徵收公告,有權力和被徵收人籤徵收補償協議,並實施徵拆的一切行動。除此以外的任何單位實施徵收拆遷都是不合法的。對不是縣級以上政府組織的徵收拆遷,被徵收人是可以拒絕並且採取維權救濟。

三、必須先補償、後搬遷

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有規定: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對因徵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則早就正式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多條法律著重規定先補償後搬遷原則,一方面是為了杜絕實踐中徵收方為了獲取拆遷利益而胡亂操作的現象,另一方面也是為了從根源上保障被徵收人的補償利益,真正意義上實現徵收的公平、公正。

2020年徵地拆遷,相關法律規定基本原則,徵收方必須貫徹實施

徵收農村集體土地,免不了要涉及到眾多老百姓的自身利益,因而引發出信訪、群體性事件等。因此,提醒大家徵收方嚴格遵守徵收拆遷的原則性規定,才能從根源上保障被徵收人補償利益。如果實踐中有和徵收原則相出入的違法操作,被徵收人一定要及時諮詢律師,提起有效的法律救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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