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攜帶“子彈”進入法院 難逃法警火眼金睛

當事人攜帶“子彈”進入法院 難逃法警火眼金睛

(安檢出的子彈)

当事人携带“子弹”进入法院 难逃法警火眼金睛

(帶至詢問)

当事人携带“子弹”进入法院 难逃法警火眼金睛

(近兩年安檢出的違禁品)

2020年3月19日14時50分,蘆溪縣人民法院訴訟服務中心安檢通道正有序開展工作。一女當事人劉某根據安檢法警的提示將手提包放入了X光機中,負責觀察X光機的協警眼前一亮,發現2顆類似子彈的物品,隨即報告在旁的值班法警,法警立刻採取人、物分離的控制措施,叫安檢員對劉某進行人身的安全檢查,隨後對劉某詢問包裹裡是否攜帶了違禁品,劉某說沒有攜帶。

法警告知其手提包裡發現了類似彈藥的物品,在劉某的見證下,查獲其包裡的兩個子彈。劉某頓時想起自己兩年前放入手提包的兩個空包彈。法警根據安全檢查規則,對該手提包再次進行復查,解釋這兩顆子彈會被沒收,至於是否是空包彈以及子彈的來源等情況,劉某需要向公安機關解釋。隨即撥打了110,將子彈和劉某一起交至了派出所民警,該起事件得以有效處理。

事後,經派出所詢問調查反饋信息,這兩個子彈系空包彈,劉某也只收藏兩顆從打靶訓練場得到的空包子彈。

這起事件再次體現了法院安全檢查的必要性,安檢法警工作認真、細緻、負責,切實保障了法院幹警、群眾和審判辦公場所的安全。

同時提醒廣大群眾不要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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