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證超載車輛不被查,安全員一邊向交警送“慰問金”,一邊向路政部門“買月票”

月票原本是生活中的一種優惠支付方式,但在婁底市車輛超限超載和家檢測站原副站長周某光眼中,“月票”就是他的飯票。

他負責的檢測站專門檢測車輛超限超載情況,高速公路上貨車超載怎麼辦?找檢測站買個“違規月票”,超限超載的車輛一個月內就能暢行無阻。

婁底市金惠物流有限公司的安全員石某瞭解了其中貓膩後,為保證公司車輛不被查處,一邊向交警送上“慰問金”,一邊向路政部門“買月票”。

為保證超載車輛不被查,安全員一邊向交警送“慰問金”,一邊向路政部門“買月票”

“查車攔車時,看見印有‘金惠’字樣的貨車,一般放行,不攔不查。”王某曾是婁底市交警支隊直屬一大隊六中隊的負責人,自2014年起,長達兩年的時間裡,王某給婁底市金惠物流有限公司開啟了“綠燈”,讓該公司的超載車輛不被查處。

該公司的安全員石某是個很“懂味”的人,逢年過節就前往中隊送上“慰問金”。

為了解決公司貨車超限超載帶來的麻煩,石某操碎了心。他不僅把“慰問金”送到婁底市公安局交警直屬一大隊、二大隊下屬的5箇中隊,還買了婁底路政和家檢測站的“月票”,一臺車每個月交幾百元,就不會被查處。

近日,經婁底市雙峰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石某犯對單位行賄罪、行賄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

送交警“慰問金”後不再被查處

石某所在的金惠物流公司,公司名下的貨車司機每個月交1300元到公司,這筆錢就是所謂的“協調費”,也就是送給交警的“慰問金”。

作為公司安全員的石某拿到這筆錢後,會去“跑關係”,讓公司貨車不會因為超載、限載被處罰。“這筆錢不是送給中隊長的,而是送給中隊的。”石某稱,送了“慰問金”之後,婁底交警基本沒有再查過金惠物流公司超載的車輛了。“即使有時候查到了,也只是扣下司機的行駛證,我把協調費送去後就直接將證件給我,沒有作任何處罰。”

肖某曾經是婁底市交警支隊直屬一大隊六中隊的中隊長。2010年8月起,石某連續3年逢年過節給他們中隊送2000元至3000元不等的“慰問金”。“慰問金”的用途,肖某記得很清楚:用於安排民警、輔警早餐,或者統一行動時的夜宵,大概2萬元;給民警輔警私家車加油,大概2000元;每個執勤點發放拆卸摩托車傘具的工具共8套,1600元;執勤民警輔警受傷慰問,累計2000元;自己沒有拿一分錢。“我們中隊查處過金惠公司的車超載問題,有時是降低處罰標準,有時直接免除處罰。”

2014年3月,王某擔任了婁底市交警支隊直屬一大隊六中隊的負責人。“石某送的‘慰問金’,我沒有直接發放,主要用於中隊工作期間加班、工作時的誤餐費和夜宵,我沒有據為己有,基本上花完了,沒有賬目。”王某稱,他們中隊的職責是保暢疏堵,處理交通事故,很少查超載問題。“有時查車攔車時,看見印有‘金惠’字樣的貨車,一般放行,不攔不查。”

曾經擔任婁底市交警一大隊五中隊中隊長的胡某說,他把“慰問金”用於中隊伙食費,全中隊都知道。“我們中隊查到過金惠物流公司車輛超載問題,只按高速出口過磅數量進行處罰,沒有再重新過磅稱重。”

據法院審理查明,2010年上半年至2014年6月,石某為了讓金惠物流公司的超載車輛不被交警部門查處,多次送錢給婁底市公安局交警直屬一大隊、二大隊下屬的5箇中隊,共計13萬元,均被各中隊用於平時加班吃飯、工作餐等支出。

路政人員賣“月票”還開發票

2010年上半年至2014年5月,石某負責金惠物流公司與路政、交警等部門的協調工作,其中包括與婁底路政和家檢測站的協調工作。為了金惠公司的車輛能在和家檢測站購買“月票”且得到優惠,石某共送給婁底市車輛超限超載和家檢測站原副站長周某光現金5000元和6000元購物卡。

到底什麼是“月票”?石某稱,和家檢測站下面有5箇中隊,2010年上半年石某到金惠公司上班後,約了5箇中隊中隊長吃飯,和他們談好,由石某代表金惠物流公司每個月繳納一筆費用給5箇中隊的其中一箇中隊,即俗稱的“月票費”。“他們5箇中隊輪流收取並當場開具手撕發票,我再給公司的各個貨車司機,這樣就不會查處我們金惠公司的超載超限車輛了。”

石某稱,他們商量按每月每臺800元標準到5箇中隊其中的一箇中隊買“月票”,每個中隊一個月買一次,這種方式只持續了三個月,共交納4.8萬元。“後來這些中隊長不同意我們公司買‘月票’了,周某光和另一人帶我到一樓財務室,說以後按四軸每臺600元和六軸每臺800元的標準買‘月票’,每個月月底交車號表和‘月票’錢。”

2012年下半年,掛靠在婁底市金惠物流有限公司的40餘臺河南貨車運輸鋼坯到漣鋼加工並運輸至廣東,被告人石某與司機協商按每臺車800元/月的價格收取司機方的協調費,石某負責協調與和家檢測站的關係以及繳納“月票”。

為了購買“月票”優惠並從中獲利,石某找到周某光商議每月按照保底繳納2萬元的方式交“月票”。周某光稱,因為這批河南貨車運輸時間比較多,每個月在婁底時間不固定,石某有時沒有及時購買“月票”,沒有及時購買“月票”的貨車經常因超載被抓。“石某希望買‘月票’,優惠一點,承諾賺了錢給我一份。”周某光給其他班子成員做工作後,同意這些河南貨車按每臺車300元一個月的標準到站裡買“月票”。

石某稱,他通過金惠物流公司用於和家檢測站和交警部門的“月票”費中賺了一二十萬元。

判決書顯示,周某光同意後,安排了中隊長彭某與石某具體對接,石某每月把交協調費給他的河南貨車車牌告訴彭某,彭某負責日常執法中少查或不查這些貨車的超載超限。貨車運輸過程中,石某共計送給周某光、彭某共8萬元。

據統計,與路政、交警等部門協調工作期間,石某向相關工作人員行賄9.9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石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國家機關以財物,其行為已構成行賄罪、對單位行賄罪,依法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故作出以上判決。

瀟湘晨報記者周凌如婁底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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