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違反法庭紀律當庭被訓誡

(本網通訊員:宮兆洲、高琦)(普法案例宣傳)近日,長白朝鮮族自治縣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在審理一起勞務合同糾紛案件中,該縣長白鎮某社區當事人張某在訴訟活動時不尊重司法禮儀當庭遭訓誡。

當事人違反法庭紀律當庭被訓誡

當天,該院民事審判庭依法並按程序審理一起勞務合同糾紛案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庭規則》第十四條的規定,在開庭前書記員已向到庭人員宣讀了法庭紀律,告知所有到庭人員在庭審過程中應遵守的法庭紀律及違紀後果。在隨後庭審時,主審案件法官在進行法庭調查詢問徐某問題,張某對徐某的回答的問題不滿意,無視法庭紀律,不經允許隨即打斷徐某發言,還當庭多次嘲笑徐某。主審案件法官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庭規則》第十七條、十九條之規定當庭對其進行了訓誡。被訓誡後,張某不在打斷徐某的發言,並不在有嘲笑等不尊重法庭的情形。

通過這起無視法庭紀律一方當事人遭訓誡案例的發生,法官鄭重提醒:法庭是懸掛國徽莊嚴神聖的正義之所,張某的行為擾亂了法庭正常的庭審秩序,理應受到訓誡。法律是神聖的,也是公平的,更是不容侵犯的,任何組織和公民都應自覺維護法庭的紀律,不容踐踏法律的尊嚴。人民法院在審理訴訟案件正式開庭前,書記員都會向訴訟參與人和旁聽者人員宣佈法庭紀律,目的是確保法庭秩序和庭審的嚴肅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庭規則》第十七條規定:"全體人員在庭審活動中應當服從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的指揮,尊重司法禮儀,遵守法庭紀律,不得實施下列行為:(一)鼓掌、喧譁;(二)吸菸、進食;(三)撥打或接聽電話;(四)對庭審活動進行錄音、錄像、拍照或使用移動通信工具等傳播庭審活動;(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為。檢察人員、訴訟參與人發言或提問,應當經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許可。旁聽人員不得進入審判活動區,不得隨意站立、走動,不得發言和提問。媒體記者經許可實施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行為,應當在指定的時間及區域進行,不得影響或干擾庭審活動。" 第十九條規定:"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對違反法庭紀律的人員應當予以警告;對不聽警告的,予以訓誡;對訓誡無效的,責令其退出法庭;對拒不退出法庭的,指令司法警察將其強行帶出法庭。行為人違反本規則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暫扣其使用的設備及存儲介質,刪除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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