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放管服”改革 推動行業轉型發展 業界解讀信託公司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徵

繼《信託公司股權管理暫行辦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之後,與信託行業相關的另一重要文件出臺。4月14日,《中國銀保監會信託公司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取消外資入股限制

《徵求意見稿》要求,落實進一步對外開放政策,取消外資金融機構入股信託公司10億美元總資產要求。業內人士分析稱,此次《徵求意見稿》提及取消外資限制,與《信託公司股權管理暫行辦法》相關政策相匹配,信託併購重組時代似乎越來越近。

此前發佈的《信託公司股權管理暫行辦法》取消了境外金融機構入股信託公司應具備的“總資產不少於10億美元”的數量型限制門檻要求,專家認為,這將對引入境外投資者創造便利,未來或將有更多外資流入,為我國信託行業發展帶來新動能。

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

除了取消外資金融機構入股的總資產要求,《徵求意見稿》還對信託公司行政許可准入標準、行政許可流程、引導信託公司完善公司治理等方面作了重點修訂。

資管研究員袁吉偉認為,這是繼2015年監管部門針對信託公司進行“放管服”改革後的強化措施,上一次主要是將很多監管審批權限下放到地方監管局,這一次按照新的監管形式,優化了監管內容。具體來看,《徵求意見稿》繼續貫徹“放管服”的改革精神,刪除了信託公司獲得特定目的受託人、境外理財資質後開展相關業務需要向監管部門報告的要求,放寬了監管要求;刪除了信託公司發行金融債券和次級債的部分,這是2015年新加的內容,但是5年來並未有信託公司發行債券,主要可能受限於之前信託公司不能負債經營的監管要求,此次刪除後,短期信託公司通過債務渠道補充資本的路徑無法實現,不過仍然保留上市融資部分,可能會在推動信託公司上市方面有所突破;進一步細化了信託公司變更住所的監管要求,將以固有資產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納入行政許可範圍內,進一步完善了行政許可工作事項。

助推信託行業轉型

根據《徵求意見稿》,推動信託業轉型仍是重點之一。《徵求意見稿》明確,強化監管導向,匹配行業發展實際,鼓勵信託公司開展本源業務,引導信託公司完善公司治理,助推信託業轉型發展。

用益信託研究員帥國讓認為,《徵求意見稿》與《信託公司管理辦法》相比,在信託公司設立條件方面,內容更加詳實,增加了股東管理、股東的權利義務等相關內容,對完善信託公司的股權治理結構意義重大。同時,要求建立與業務經營和監管要求相適應的信息科技架構,對信息科技在業務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有助於信託業務防範風險。此外,調整了信託業務範圍和增加業務品種,有利於信託公司迴歸本源,推動信託業深度轉型。

按照資管新規這一頂層設計要求,《徵求意見稿》以及此前的《信託公司股權管理暫行辦法》等都是對資管新規框架內相關政策的延續與細化,對於信託公司轉型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業內人士認為,預計未來信託公司股東、信託公司、監管部門三方的職責範圍將進一步明晰與細化,有助於信託公司進一步完善公司治理,開展本源業務,從而真正實現轉型發展。

本文源自金融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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