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賦予公民一切基本權利,即使在徵地和拆遷方面,法律規定應當按照分步程序進行,否則是違法的。然而,即使在法律的制約下,仍有一些徵收方非法徵收和拆遷,被徵收人的權益受到損害。徵地拆遷作為被徵收人應當享有的三項權利,如果徵收方拒絕依法進行土地徵收和拆遷,侵犯被徵收人的權利,可以拒絕簽訂和解補償協議。情節嚴重的,可以通過法律程序直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一、被剝奪知情權:
在徵地拆遷過程中,法律規定徵收方必須公佈徵地範圍、時間、安置方案、補償措施等,但有些地區只通過村委會、街道宣傳徵地拆遷,甚至作出虛假公告,而這種行為不僅剝奪了被徵收人的知情權,徵收行為也屬於違法行為;
二、參與權被剝奪:
被徵收人權擁有土地經營權,房屋屬於私有財產,因此,在徵用時,被徵收人有權利對自己的私有財產進行評估調查,並結合徵收方的補償細則進行參照。但是,有些徵收方偽造了具體的估價規則,或者對被徵收人的土地和房屋進行隱瞞徵收,找出與其無關的人簽名,賠償金額往往是不合理。也有一些徵集方拒絕舉行聽證,即使有聽證環節對徵地提出的建議拒絕接受,更沒有解決辦法;
三、剝奪:
這一權利往往比較複雜,多出現已經簽署協議拿到補償的行為後被徵收人對徵收方徵收質疑被告知土地和房屋已經不屬於被徵收人,沒有權利對其提出異議。"此外,行政訴訟或行政複議後,被徵收人因法律觀點薄弱而被剝奪救濟權,導致救濟權被剝奪。此時,只能通過徵地拆遷律師來進行合理合法的方式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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