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男友是竊賊 知情不報還花銷被判刑-今日頭條-手機光明網

■記 者 潘葉萍

通訊員 秀 舟 秀司軒

本報訊 一年前,23歲的小芳從四川老家來到嘉興打工。其間,認識了比自己大20歲的阿華,之後阿華對小芳很是照顧,讓從小父母就離異的小芳對阿華產生了依戀。然而,小芳不知道的是,阿華其實是個入戶盜竊的慣犯,在認識小芳之前,他早已多次因盜竊而鋃鐺入獄。

很快,他們就同居了。在一起生活後,小芳漸漸發現阿華不對勁,一來根本沒有穩定工作,卻總能隔三差五給小芳一些生活費,二來阿華白天要麼在家睡覺,要麼就是出去會友,卻經常會在半夜出門,凌晨時分就回來。小芳心裡漸漸有了懷疑,但因為和阿華在一起後,小芳就辭去工作沒有了收入來源,她下意識地忽視了阿華的不正常。

一天凌晨,阿華又一次滿是疲憊地回到租房,隨後打開抽屜放了一些東西進去。小芳看到後立刻問他,阿華感覺瞞不過去,於是拿出一條金項鍊、一個玉墜、一條金手鍊給了小芳。這下小芳終於確定了自己的猜測:阿華的東西必然來路不正。然而,看著眼前金晃晃的首飾,小芳鬼使神差地拿過來戴在了身上。

阿華的多次盜竊其實早已被公安機關發現,經過視頻偵查分析,民警找到了阿華的租房,將其帶到派出所。因為小芳與阿華同居,民警遂讓小芳作為證人同去接受詢問。沒想到,在詢問過程中,民警發現小芳手上戴著的正是失主被盜的財物之一,進一步詢問後,確定了小芳的犯罪事實。

近日,秀洲法院對阿華犯盜竊罪,小芳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一案進行宣判,對阿華判處有期徒刑兩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二萬元;對小芳判處拘役四個月,並處罰金一萬元。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宣判過後,小芳十分後悔,當初一時貪心,想著反正偷東西的人也不是自己,阿華作為自己的男朋友送自己一點“禮物”,自己收了也不犯法。沒想到,自己的行為已經觸犯了法律。

浙江天鴻律師事務所葛康律師:

“君子愛財,取之有道”,這句話不僅對本案中被判處盜竊罪的阿華適用,對本案中被判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小芳同樣適用。

小芳一直抱有偷東西的不是自己,自己就不會受到懲罰的僥倖心理,享受著男朋友偷來的財物。其實,此時的小芳已經走上了犯罪道路。

隨著法律體系的完善,很多新的罪名陸續出現,甚至很多以前不被認為是犯罪的行為現在已經被認定為犯罪。對於普通人,即使不清楚刑法的具體規定,也應當堅守基本的道德底線。享用他人偷來的東西,這是不符合基本道德的行為。所以小芳一開始的僥倖心理並沒有道德基礎,本案小芳被判處刑罰,也是其罪有應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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