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鞅“馭民五術”真出自《商君書·說民》嗎

本人不知道網上所說的商鞅“馭民五術”為什麼理解得那麼權謀詭詐,說“馭民五術”之說源於《商君書.說民》一些人的“概括”得出的詞彙,其實是一種嚴重的曲解。

細讀通篇《說民》其實所述的是法治與人治、大仁與小仁、國家與民眾之間關係精闢的論述,這三者直接影響到一個國家的穩定和強弱,下面說說《說民》中這三種關係是如何左右一個國家的興衰的。基於問題過於複雜,本文將重點講被嚴重曲解的“用善與任奸”部分。

商鞅“馭民五術”真出自《商君書·說民》嗎

“用善,則民親其親;任奸,則民親其制”這句話恰恰體現人治的弊病。一個有法度的社會,其民眾、官員一切事務一定是以國家的法律為準則的,法律,本來是國家用來維護一個國家社會正常運轉的根本,法律擔負的責任就是社會穩定的最底線。這裡提到的“用善”實則是脫離法律無底線的“善”,實質是縱容惡行。不難理解,當一個人不論其經曾有多善良,如果此時觸犯了法律,那麼此人必要罪犯,不能因為其曾經的善良而不懲治其當下犯的罪。如果因為這個人曾經的善良而不治其罪的話,在民眾中造成的影響就是“民親其親”了,這幾個字很容易理解,就是民眾不再相信法律,而信奉關係了。親人、朋友在朝中好辦事的破壞社會公平潛規則就會滋生。

商鞅“馭民五術”真出自《商君書·說民》嗎

“任奸,則民親其制”這句話被曲解得最嚴重,認為是統治者任用奸詐之人為官來管理眾民,其實不是,“任奸”講的是執法的一種理念,這種理念就是法家所說的“有罪必有刑,有罪必有罪行”有犯罪的行為是定罪的依據。不能認為哪個人犯罪就訂罪名處刑,那麼如何定罪一個人?就是在一種奸行在沒越過法之前看其發展,一旦越過法律底線,才可以以奸行來定罪,也就是我們今天所說的證據了。所以,在未構成犯罪之前,則無權干涉或以未遂來量已遂的罪。“親其其制”就很好理解了,只有按照已遂的行為事實來執法,民眾就會信賴這種公平的體制和官府了。

商鞅“馭民五術”真出自《商君書·說民》嗎

《商君書》說到,“任奸,則罪誅。罪誅,則法勝民”。說明只有以構成犯罪的罪行來量刑罰,犯罪的人和事就是慢慢減少或者不發生;犯罪的人和事沒了,法律才真正成為民眾的依靠。

從中我們不難看到,商鞅提出的法治與人治、大仁與小仁、體制與民眾之間的關係。法治,不以小仁損大仁;人治,小仁損大仁;法治,民眾唯法是從;人治,民眾信奉“關係學”;法治,重證據講罪刑;人治,專誅心不見行先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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