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組織下不同於封建專制的另類制度——編戶齊民的人民生活方式

導語:在群雄紛爭的春秋戰國時期,因為連年的征戰導致周王朝以往建立的禮樂制度因此崩壞,封建王朝的統治也是日薄西山的狀態。在這樣的情況下,新的國家與社會結構的重新結構就顯得很有必要,在無數的嘗試和蛻變下,新的國家制度應運而生,代替了傳統的封建專制制度,這就是編戶齊民,它的存在一直延續了兩千多年。

編戶齊民出現的原因

真正意義上促使編戶齊民這樣的新型政治和國家形態出現的最大背後推力,還終究是春秋時期中原大地上到處都有的戰爭。在歷史上的周平王向東遷移周朝的國都之後,中國自商超開始逐漸建立的封建體系逐漸崩壞,各諸侯國的諸侯各自坐大,佔領地盤,擴充自己的勢力,兼併自己周圍弱小的鄰國,擴張自己的勢力範圍。

國家組織下不同於封建專制的另類制度——編戶齊民的人民生活方式

(編戶齊民的制度發展)

後世編撰的《春秋》一書中,就有明確的記載,在短短的兩百多年間中,被實力較強的大諸侯國滅掉的小型國家就有足足五十二個。當時春秋時期殘存的著名的戰國七雄,再加上幾個較為弱小的國家,這些就是兼併之後獲得新生的倖存者。日後的戰國七雄相爭,最終還是由秦始皇完成了統一中華的大業。幾百年來的百多年間,強並弱,大並小,戰爭沒有間斷。

國家組織下不同於封建專制的另類制度——編戶齊民的人民生活方式

(春秋記載的史實)

在這一過程中,春秋時代的封建諸侯國家,一步一步凝聚為戰國時代的君主國家,國家遂得以有效地控制資源,動員其人力,成為組織嚴密的戰鬥體。

國家形態的轉變

國家組織的轉變,第一步是地方行政系統漸漸取代了封建領主的封邑。中國歷史上所謂郡縣化的過程,分別出現於不同的國家。最早的縣,可能是在春秋之初,楚國初露頭角時,即已將吞滅的小國建立為縣,由縣公統治。"公"的稱號,仍與封建諸侯的國君一樣。但是,楚國的縣公,是由楚國國王委派重要人員出任,卻又不是世襲的。

國家組織下不同於封建專制的另類制度——編戶齊民的人民生活方式

(春秋戰亂紛爭)

楚國原本不在西周封建系統之中,其領土也原本不在華夏文化涵蓋的區域之內。楚國新興之初,很快即蔚為大國,可能與其國力凝聚有關。春秋中葉以後,晉國的制度也經歷了重新編組:六卿強盛,每一家族都佔有廣大的領地,設立若干個"縣"治理。

這些縣,有的是晉國擴張過程中兼併的小諸侯,有的則是舊日戎狄的土地。戰國時代,魏國在戰略要地,則設有邊郡,郡可以統轄若干縣,例如西河一郡,郡守擁有相當權力。商鞅變法,將秦國地方行政組織改製為郡縣。秦統一中國,全國均設郡縣。自此以後,兩千年來,中國都設有郡或相當於郡、縣二級的地方行政單位,以為常態。

兩者的不同之處

郡縣制度不同於封建制度,一在政令出於中央,一在流官代替了世襲。西周封建制度下,主權經由層級的結構,逐級分享,不論王室,或是諸侯,還是卿大夫,都不能擁有完整的主權。

國家組織下不同於封建專制的另類制度——編戶齊民的人民生活方式

(政府實施的郡縣制)

另一方面,由周王到大夫,都具有"士"的基本身份,與一般庶人分屬兩個階層。郡縣制度下,除了少數君主家族及封有爵位的家族外,庶民都是國家的百姓。百姓即國家以戶籍注錄的人口,基本上都有相同的身份,亦即所謂"編戶齊民"。兩千年來,中國最大部分人口,上不是貴族,下不是賤民,均是這些有戶籍,服徭役,納稅完糧的一般平民百姓。

周代封建制度下,那些諸侯卿大夫,各自擁有土地,由其直轄人口耕種。耕作者在領主分配的田畝耕作,收穫屬於公賦,剩下的部分,才是私人所有。同樣的,諸侯以收入貢獻王室,自己留下一部分。這樣金字塔形式的經濟分配,逐級分配於各個階層,其中沒有哪一級,擁有完全的所有權。封建崩潰,統治權力一級一級下降,諸侯不再貢納於王室,卿大夫也逐漸不貢賦於公室。

與羅馬形式的不同與改變的影響

中國在此時的情況下,先後因為種種緣故,經歷了長期的王朝覆滅以及戰後重組,先是分裂,再然後又是經歷了文化、政治以及經濟上的飛速發展,從而將各個本不相連的地區重新聯合起來,將中原文化覆蓋的地區1再次推廣出去,形成東亞地區上難得一見的中華特有的文化發展共同體。

這一發展過程,在世界史上,頗與古代羅馬的轉變相似。古羅馬秩序結束,基督教文化圈代興,其涵蓋範圍也超越古代羅馬的地中海世界。有學者注意到古代羅馬帝國的衰亡,討論其緣由,撰寫了著名的《羅馬帝國衰亡史》

。本節仿照吉本的分析角度,也將以秦漢秩序的衰亡為主題,略述其梗概,並討論兩者異同。

國家組織下不同於封建專制的另類制度——編戶齊民的人民生活方式

(官方宣傳的等級制度)

戰國時代,戰爭頻繁。列國在生死存滅的鬥爭中,必須盡力擴大其可能動員的各類資源,其中尤以人力最為重要。《孟子》引述魏王的話,說國君十分關懷國內人口,是以招徠人口,不遺餘力。可見,戰國人口,有相當流動性,哪裡生活條件好,移民就往哪裡移動。這也是"編戶齊民"制度才有的現象,迥異於封建制度將勞動力束縛於土地上。

國家組織下不同於封建專制的另類制度——編戶齊民的人民生活方式

(春秋群雄征戰)

結束語:封建制度崩解後,重組國家秩序,百姓從封建束縛中離解為個人,但又以個人的身份,納入國家組織。中國歷史上編戶齊民體制內的個人,不是古代希臘城邦的市民,也不是今日主權國家的公民。

齊民,許多地位相同的百姓,在統治階層的統治下,有一定的身份,其權利為國家法律保護,同時也必須承擔交稅服役的義務。齊民是隸屬於國家統治機構的百姓,是這一個龐大共同體的成員,但並不能分享共同體的主權。主權是屬於統治階層的,並不屬於編戶齊民的百姓臣民。從戰國時代到今天,中國兩千餘年的歷史上,編戶齊民的體制,其實變化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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