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的首月,一單民事糾紛案引起網民的熱議,北京市民楊女士於2016年購買停車位。建成之後卻發現車位並不符合國家相關規定,面積縮水,且後部上方有建設附屬物,嚴重影響汽車的停放,楊女士便將開發商告上法庭,最終獲得賠償。
無獨有偶的是合肥的何先生,此前便一直都有停車難的現象,在看到此條新聞之後也勘測了一下自家在2004年購買的車位,發現車位寬度比國標少約54釐米,便立刻開發商進行投訴,至今仍在苦苦維權。
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關於停車位的大小,國家並沒有相關法律法規明文規定,但是規定了相應最低滿足的車位大小尺寸。在1998年通過並實施的《汽車庫建築設計規範》中指出,我國建築規範中對車庫、停車場設計標準規定得比較複雜,並分為四個等級如車長不大於6米及車寬不大於1.8米的車,規範車與車之間間距為不小於0.5米,車與牆、車位端之間間距不小於0.5米;車長大於6米不大於8米,車寬大於1.8米不大於2.2米的話,車與車之間間距不小於0.7米等。簡單理解來說,小車停車位寬度最少不得小於2.3米(包含兩邊分隔線,不包含則為2.2米),而長度至少為5米。
隨著國家汽車保有量的不斷增加,各樓盤的停車位也水漲船高,停車位比所停汽車更貴也是有發生。日益高昂的停車位價格,也使得現實中的部分開發商為了自身的利益,故意降低標準,使停車位面積縮水,以更多的車位而賺取更多的利潤。
這些車位沒得賣
不僅小區的車位面積問題會時常引起居民的爭論,其產權問題也是大家非常關心的問題。並不是所有的車位都是開發商所有,也並不是所有的車位都能直接出售和購買。
1、 地下人防車位。國家規定,高層住宅和公共建築都必須要有人防地下室,戰爭時期可以提供人員掩蔽場所,而為了避免資源的浪費,人防地下室平時可以作為地下車庫作為日常使用。按照《物權法》規定,地下人防車位歸國家所有,不能進行出售和購買,但投資商因為開發享有收益權,可將其出租給業主,但期限不得超過20年。
2、 公攤面積。儘管已有取消公攤面積的相關征求意見出臺,但是在已簽訂的合同裡面,若停車場明確標明屬於業主的公攤面積,則其產權歸全體業主所有。開發商並沒有相關的權利與個別業主簽訂使用權轉讓合同。
3、 共用道路車位。當開發商在小區共用道路或者綠地等場地劃分停車位置,用於停放汽車,按照《物權法》規定,這一部分車位屬於全體業主共同擁有,若產生收益也應歸業主和物業共同擁有。
即使開發商擁有小區內部分小區停車位的所有權,可以行使收費的權利。也不代表可以自由收費,必須取得相關物價部門的允許,方可行使權利。各位在購買小區房子或者僅僅購買停車位的時候,更應瞭解清楚所在小區的具體情況,免得到時候有車沒位停也會非常尷尬。筆者有一位朋友,他購房的小區所有車位都被一個買家控制,想要停車只能出高價租賃,著實被坑得慘。買車雖易,停車不易,且停且珍惜!您看過你家的停車位符合標準了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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