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款方名稱與開票方不一致可以嗎?今天我統一答覆!


收款方名稱與開票方不一致可以嗎?今天我統一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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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描述

公司購買的材料對公匯款,對方給開了普通發票,入賬後發現當時收款的公司與開票公司不一致。收款的公司現在已經註銷,導致款也沒法退回來重新匯。請問老師,我這邊該怎麼處理啊?

回覆

根據您的描述,如果貴公司向材料供應方實際購買材料,材料供應單位也開具了增值稅發票給貴公司,在這種交易真實的前提下,收款單位與實際交易的開票單位不一致。三流不一致,如果取得的是增值稅專用發票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建議貴公司留存當時與材料供應商、收款單位三方有關授權同意收款的相應證明資料、收款方註銷的證明資料、材料交易合同、收料驗收單、發料單等證明交易真實性的證據資料,其取得的增值稅發票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政策依據

《關於加強增值稅徵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號):

(三)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貨款、勞務費用的對象。

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運輸費用,所支付款項的單位,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

《關於發佈<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

第四條 稅前扣除憑證在管理中遵循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原則。真實性是指稅前扣除憑證反映的經濟業務真實,且支出已經實際發生;合法性是指稅前扣除憑證的形式、來源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關聯性是指稅前扣除憑證與其反映的支出相關聯且有證明力。

第七條 企業應將與稅前扣除憑證相關的資料,包括合同協議、支出依據、付款憑證等留存備查,以證實稅前扣除憑證的真實性。

第十四條 企業在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過程中,因對方註銷、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等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可憑以下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後,其支出允許稅前扣除:

(一)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原因的證明資料(包括工商註銷、機構撤銷、列入非正常經營戶、破產公告等證明資料);

(二)相關業務活動的合同或者協議;

(三)採用非現金方式支付的付款憑證;

(四)貨物運輸的證明資料;

(五)貨物入庫、出庫內部憑證;

(六)企業會計核算記錄以及其他資料。

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為必備資料。

來源:稅政第一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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