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到強制執行就不管了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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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是沒有執法權的。只有司法所和法院的法警有執法權。法警可以拿著已生效的司法機關判決書去找敗訴方索要處罰賠償金。也可以直接去銀行申請暫時凍結敗訴方的名下銀行卡或其他金融機構其它金融帳號,以防止對方轉移可執行錢財。一審判決已下達,律師的義務基本上就完了。如果有效上訴期限內,上訴和敗訴方都不上訴,就是直接進行執行階段的了。律師並沒有執法權。如果敗訴方直接消失那麼法院(警)可能會直接拍賣他/她名下的房子和車子。如果被執行人只有一套可供執行的房子,應該是不能被強行拍賣的,因為出於人道主義和維護中國公民的基本居住權和生存權也就是最低生活保障。這也是法律的溫馨之處。這個也是保障和諧社會的要素。如果被執行人因天災人禍,重病或破產,法院無法執行,一般可以允許要求敗訴被執行人分期支付執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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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到強制執行管不管,要看你和律所的《委託代理協議》是如何規定的。

律師代理案件呢,委託人是要和律所簽訂《委託代理協議》的,該協議會明確規定,律師代理的是哪一階段,如果律師代理的是一審階段,一審判決後,律師告知當事人結果,如果判決結果不理想,律師可以提醒當事人上訴,並告知上訴期限,這個時候律師的義務或者說責任就結束了。

如果律師代理的是二審,則在當事人拿到生效判決後,提醒當事人要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現在好多當事人都以為律師要把錢要回來,這一方面是當事人不懂,一方面是律師沒有告知清楚,律師沒有告知清楚是怕當事人知道了不委託了。

如果當事人和律所簽訂的風險代理協議,根據執行的情況提成給律所,那律師肯定要管強制執行呢,不然大頭律師費沒有拿到。

綜上,律師管不管執行,就看當事人和律所簽訂的代理協議,建議題主還是翻開協議看看,律所起草的協議肯定不會那麼模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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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我覺得你要搞清楚你與律師事務所是如何約定的,也就是說你們是如何辦理委託的。

  你與律師事務所辦理委託時,應當有明確約定。一般是按不同階段辦理的,如一審階段、二審階段、執行階段。不同的委託會出現不同的情況:

  1、如果你是與律師事務所辦理的只是一審或包括二審,則在一審或二審結束後雙方的代理關係即結束了,律師不會再辦理你執行階段事務。這樣辦既合理也合法。

  第一,律師與當事人之間是按照委託協議來約束的,一切按合同辦。不存在不合理的問題。同時,按照法律規定,律師收費也是按照不同階段分別收費的,所以是合法的。因為律師辦理委託事務,是由律師事務所按合同約定給律師開具不同的函。如果只委託了一審或二審,執行階段沒有委託,律師事務所不會給律師出具執行階段函。律師也無法去法院辦理執行階段的事務。

  2、如果你與律師事務所辦的委託是包括執行階段,律師不辦理你執行階段事務,則該律師及律師事務所則夠成違約,要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

  如果出現這種情況,你可以到當地司法行政管理部門(司法局)反映情況,相關部門會對律師事務所及律師給予行政或其他處理,如通報批評、暫停或吊銷執業證,同時對你造成損失的,應賠償你相關損失。

  不知你滿意否,也可私信進一步瞭解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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