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承包那點事之 一女二嫁

【原創首發】

農村土地承包那點事之 一女二嫁

平原某村,有李氏雪蓮,因鄰里糾紛被打,訴至法院,勝。然而,故事並未到此結束。

為了更好地說清故事,先講前傳。

該村最北一排宅院有雪蓮等10餘戶,雪蓮為從西數第一家,與東鄰某甲素有嫌隙,兩戶房宅以北皆為耕地,是某甲的責任田(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所分得土地,簡稱責任田),計0.99畝。公元1995年,該村統一調整土地,某甲分得本戶房北責任田0.99畝,因村幹部(已逝)工作失誤,雪蓮分得本戶房北責任田0.5畝,造成同一宗地塊分屬兩家,似一女二嫁。經協調,該地塊仍由某甲耕種,另安排地塊或者按年度發土地承包費給雪蓮,雪蓮按市價逐年領取0.5畝土地承包費至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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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某甲在主房北20米處自家責任田上建門房3間,門房與主房之間圈建院牆。雪蓮在宅基地使用面積內,利用自家房屋後山牆接建抱廈3間,長12.5米,長同主房,寬4米,抱廈以北法定使用面積為零,向北無法通行。因抱廈遮陽、排水致某甲緊鄰抱廈部分的土地減產。時光不停流逝,兩家留下的除了物質財富還有鄰里矛盾。怨極,2015年某甲在雪蓮抱廈外挖深溝並注水,二人爭執進而互毆。經法院審理,判決某甲賠償因挖溝注水造成的雪蓮房屋受損以及雪蓮醫療費兩項合計人民幣若干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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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初,雪蓮找到村委會,要求把某甲(雪蓮房後)兩米土地轉讓給她。起初某甲不同意,後經鎮、村兩級多次做工作,某甲最後同意,雪蓮反悔,要求與某甲西牆同長並再留2米;鎮、村兩級又多次找到某甲做工作,某甲同意其要求,但某甲提出其門房東西方向長度比主房少8公分,要求雪蓮給留出來,當時雪蓮表示同意,後來又反悔。2016年末,平原市推行土地確權發證,雪蓮向村委會提出不再領取原約定的0.5畝土地承包費,要求將房北土地全部(含某甲提出的8公分)確權到她名下由她耕種,不足0.5畝部分繼續發給她承包費。當事雙方各執一詞,鎮村兩級多次協調未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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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觀此事,諸葛事後分析:

1、1995年之前,某甲耕種自己和李雪蓮房北土地0.99畝,兩家相安無事。

2、統一調整土地,如果村幹部能夠細心一點,就不會出現一宗地塊同時分給兩家的情況。

3、1995年村裡統一調整土地,因村幹部失誤造成同一宗地塊分屬兩家,當時採取了補救措施,但是留有“後遺症”。該地塊繼續由某甲耕種符合法律規定的原承包戶優先原則,給雪蓮另安排地塊或者貨幣化安置也保障了她的合法權益。“後遺症”的原因在於雪蓮雖在事實上放棄了房北土地經營權,但此方案沒有形成書面協議,也沒有明確註銷雪蓮關於房北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如果當年補救時,兩家各自承包房北對應的土地,不足部分用其他地塊補足,似可避免多年來兩家齟齬和今時矛盾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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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針撥至今時,李雪蓮再次主張房北土地的經營權,難以獲得法律支持。李氏就此多次上訪,各級政府和村委會多次做工作,溝通當事雙方,尋求化解途徑。如果某甲堅持主張對全部地塊的承包經營權,基層政府協調此事的難度可想而知。

正是:一女二嫁埋禍端,鄰里糾紛法難權;若是都把錙銖較,累壞國家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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