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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從一起借錢投資證券、期貨被控詐騙罪判例看無罪是如何認定的?
作者 | 吳斌律師 廣強律師事務所詐騙犯罪辯護研究中心核心律師、刑事律師
俗話說:謀好局,開好頭,起好步。刑事會見,是刑事辯護的開端。刑事會見謀好局,對於刑事辯護的開頭和起步,都是有利的。
有些人,對於律師會見存在認識上的偏差和侷限,自以為律師會見就是傳傳家長裡短的內容,並不能充分認識律師會見的作用和重要性。
筆者謹以此文,讓更多朋友能瞭解,刑事會見在刑事案件中的地位是多麼地重要。
一、建立基本的信任
當事人在被刑事拘留後,與外界幾乎斷絕了聯繫,經過一段時間的羈押,難免會有焦慮感和失落感,而律師的會見,無疑是雪中送炭,重新燃起當事人對自由的渴望,對辯護的渴望。
作為律師,就更要懂得去捕捉當事人的心理需求,與當事人儘快建立起基本的信任關係。
若缺乏基本的信任關係,無疑讓刑事辯護舉步維艱;因此,律師與當事人之間的信任關係,是刑事會見得以順利進行的前提條件。
二、看守所的生活情況
作為家屬,都會比較關係當事人在看守所裡是怎麼生活的。身體狀況怎樣,吃的飽不飽,睡的好不好,有無衣物換洗,需不需要寄送錢物等等。對於家屬所關心的內容,同樣是律師會見過程中,繞不過的話題。
剛進看守所的人士,一般需要學習監規,並遵守監規;違反監規,會受到相應的懲罰。
部分看守所需要做些手工活;不需要做手工活的看守所,一般允許打坐(靜坐)或者看看書打發無聊的時光。
看守所的作息時間、用餐時間都比較規律。早上幾點起床,中午幾點午休、幾點起床,晚上幾點休息,均有規定。早上幾點吃飯,中午幾點吃飯,晚上幾點吃飯,都有相關的規定。筆者的有些當事人,甚至在看守所胖了十幾斤。
三、相關訴訟權利和義務的告知
1.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程序、法律手續情況。
(1)之前有無受過刑事處分、行政處罰或者紀律處分;
(2)因什麼罪名被採取強制措施,什麼時候被採取強制措施;
(3)是否收到拘留通知書或者逮捕通知書。
2.告知當事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和義務。
(1)有用本民族的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2)對偵查人員在訊問過程中侵犯訴訟權利或者進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權提出控告;
(3)有權核對訊問筆錄。犯罪嫌疑人沒有閱讀能力的,偵查人員應當向其宣讀。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改正。有權自行書寫供述。
3.告知涉案罪名的法律規定以及刑事案件的流程。
(1)詳細介紹所涉及罪名的法律規定;
(2)詳細介紹刑事案件的程序性規定,偵查階段的時間、審查起訴階段的時間、一審階段的時間等。
四、案件基本信息的瞭解
筆者以一起親自辦理的合同詐騙案件為例,分享刑事會見的過程,以供各位朋友參考。
1.涉嫌的罪名是什麼?是否知道這一罪名和自己的行為有關?一共抓捕了多少人?涉案金額多少?
2.對公安機關認定的罪名有沒有意見?若有意見,是否認為自己不構成合同詐騙罪?
3.被害人和你或者所在的公司,之前有無合作?若有,之前的合作情況怎麼?是否有履行合同約定的內容?
4.《合同》所涉及的項目內容是否真實?若真實,該項目是如何運營的?
5.合作的費用是如何支付的?費用的支付方式是怎樣的?
6.收取費用後,費用又是如何使用的?
7.合同約定的項目內容,有沒有履行的可能?若有,又是如何履行的?具體做了什麼工作?
8.公安機關給你做了多少次口供?問了你什麼問題?你是怎麼回答的?你回答的問題中是否屬實?每次作口供,有什麼不同點。
根據會見了解的案件信息,筆者初步判斷當事人並不構成合同詐騙罪,而是普通的民事法律關係,屬於平等主體之間的合同糾紛。果不其然,會見後不久,經申請,當事人以取保候審的方式重獲自由。
刑事會見,是刑事辯護的必經之路,走好這條必經之路,將會為當事人帶去更多重獲自由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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