園區進入法制時代!又一部重量級“園區法“橫空出世

園區進入法制時代!又一部重量級“園區法“橫空出世


2019年5月27日,湖北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審議《湖北省開發區條例(草案)》,它或將取代1996年7月出臺的《湖北省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這意味著,這份條例具有絕對的法律效力,今後武漢省開發區的開發、建設、運營、管理、轉型都將有法可依。

改革開放以來,作為產業地產的殿堂級聖地——湖北,在開發區建設方面成績卓著。

數據顯示,湖北省現有開發區103家,生產總值佔全省GDP總量的一半以上,規上工業增加值、高新技術產業增加值和出口總額,分別佔全省總量的70%以上,堪稱全省經濟的“壓艙石”。

但同時,湖北開發區在多年的發展之後,也逐漸面臨多方面瓶頸,成為全國產業園區面臨困境的集中縮影。

首當其衝的,就是無法可依,面臨著行政主體地位模糊、事權分離、責權不一等問題,開發區的行政行為和行政決定經常遭遇法律瓶頸。開發區管理機構的行政審批、行政執法、行政處罰等具體行政行為,容易引起行政主體是否適格的問題,開發區與屬地政府及相關部門之間的職責權限關係模糊不清,開發區管理機構承擔的社會管理事務較重,一定程度上造成開發區主業“缺位”,無法集中精力抓好經濟建設和投資服務。

對此,《湖北省開發區條例(草案)》明確,開發區管理機構作為開發區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在規定的職責範圍內行使經濟管理權,提供投資服務保障。開發區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包括制定和實施開發區各項管理制度和政策措施、編制開發區綜合規劃和專項規劃等6項,應當按照精簡高效原則,科學合理設置內設機構,建立健全以全員聘用製為主的人事制度,建立符合實際的選人用人機制、薪酬激勵機制和人才交流機制。

其中,《湖北省開發區條例(草案)》最根本的突破,是實施開發區管理與運營分離,以便有效落實“小政府、大服務”要求。

條例草案規定,開發區可以實施市場化運營模式,管理機構負責開發區的政策制定、發展規劃、行政審批、投資促進等工作,運營公司負責開發區的土地開發、投融資、基礎設施建設、招商引資等工作。開發區財政收支納入開發區所在地人民政府財政預算管理,開發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與開發區明確投入和收益分配機制。

同時,條例草案還提出,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設立科技創新發展基金、創業投資基金、產業投資基金,支持開發區內企業建設技術中心、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國家重點實驗室、製造業創新中心,建設公共技術服務平臺,發展眾創空間、大學科技園、科技企業孵化器等創業服務平臺,培育高端裝備、機器人、新一代信息技術、生物技術、新能源等戰略性新興產業和研發設計、科技諮詢、知識產權等生產性服務業。

縱觀來看,管委會的職責與1996年舊版《湖北省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條例相比,也有著非常顯著地變化:

舊版《湖北省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管委會職責

(一)依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開發區的行政管理規定;

(二)編制開發區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計劃,按審批權限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三)根據所在地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和審批權限,依法進行開發區土地的規劃、徵用、開發、管理和土地使用權的有償出讓、轉讓工作;

(四)按規定權限審批和審核在開發區內的投資項目;

(五)建設和管理開發區的各項基礎設施、公共設施;

(六)依法管理開發區的財政、稅收、國有資產、環境保護、礦產資源和社會治安等工作;

(七)按規定權限管理開發區的進出口業務和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處理和協助處理開發區的涉外事務;

(八)組織興辦和管理開發區的有關社會公益事業;

(九)保障開發區內的企業依法自主經營;

(十)領導或協調有關部門設在開發區的派出機構和分支機構的工作;

(十一)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做好開發區內被徵用土地的農業人口的安置工作;

(十二)本級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職權。

新版《湖北省開發區條例(草案)》管委會職責

(一)制定和實施開發區各項管理制度和政策措施;

(二)組織編制、修改開發區的綜合規劃、各專項規劃;

(三)協調落實開發區土地管理、園區建設、招商引資、經濟發展、環境保護等建設、發展和管理工作;

(四)建立健全創新創業制度,構建創新創業服務體系;

(五)領導或者協調有關部門設在開發區的派出機構或分支機構的工作;

(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委託的其他職責。

就從這些職責的更迭,就能看出多年來開發區內容翻天覆地的變化。而且,新條例也鼓勵開發區創新管理體制,探索建立市場化管理模式,比如:

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精簡高效的原則,科學合理設置內設機構,建立健全以全員聘用製為主的人事制度,建立符合實際的選人用人機制、薪酬激勵機制和人才交流機制。

開發區可以實施市場化運營模式,管理機構負責開發區的政策制定、發展規劃、行政審批、投資促進等工作,運營公司負責開發區的土地開發、投融資、基礎設施建設、招商引資等工作。

針對目前開發區顯著的弊病,即同質競爭嚴重,僧多肉少兄弟鬩牆的惡性拼殺狀況,新版條例特意用很大篇幅強調了“整合優化”,並措辭嚴厲——

為促進開發區整合優化發展,形成各具特色、差異化的發展格局,避免同質化和低水平競爭,條例草案對開發區的更名、擴區、升級、降級、撤銷等進行了規定,明確省人民政府制定開發區綜合評價考核辦法,對開發區實行有進有出、有升有降的動態管理,考核結果與新增建設用地指標、擴區調區升級、項目資金等獎懲機制掛鉤。

對於長期圈佔土地、招商引資困難、開發程度低的開發區,按照相關程序和權限核減開發區面積或者予以降級、撤銷。

顯然,從無論是從2018年的第一部園區法《江蘇開發區條例》,再到《湖北省開發區條例(草案)》,還是其他各省正在孕育中的《開發區條例》,新版“園區法”的頒佈,我們能夠看出國家以及各地政府對開發區“在政策和體制比較優勢的減少,以及相對先發優勢逐步喪失”狀況的焦慮,和對開發區轉型創新急迫性的清醒認知。條例中的諸多新意和亮點,對全國產業園區的發展也都有很大的指導與啟示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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