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区进入法制时代!又一部重量级“园区法“横空出世

园区进入法制时代!又一部重量级“园区法“横空出世


2019年5月27日,湖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湖北省开发区条例(草案)》,它或将取代1996年7月出台的《湖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这意味着,这份条例具有绝对的法律效力,今后武汉省开发区的开发、建设、运营、管理、转型都将有法可依。

改革开放以来,作为产业地产的殿堂级圣地——湖北,在开发区建设方面成绩卓著。

数据显示,湖北省现有开发区103家,生产总值占全省GDP总量的一半以上,规上工业增加值、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和出口总额,分别占全省总量的70%以上,堪称全省经济的“压舱石”。

但同时,湖北开发区在多年的发展之后,也逐渐面临多方面瓶颈,成为全国产业园区面临困境的集中缩影。

首当其冲的,就是无法可依,面临着行政主体地位模糊、事权分离、责权不一等问题,开发区的行政行为和行政决定经常遭遇法律瓶颈。开发区管理机构的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容易引起行政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开发区与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之间的职责权限关系模糊不清,开发区管理机构承担的社会管理事务较重,一定程度上造成开发区主业“缺位”,无法集中精力抓好经济建设和投资服务。

对此,《湖北省开发区条例(草案)》明确,开发区管理机构作为开发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使经济管理权,提供投资服务保障。开发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和实施开发区各项管理制度和政策措施、编制开发区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等6项,应当按照精简高效原则,科学合理设置内设机构,建立健全以全员聘用制为主的人事制度,建立符合实际的选人用人机制、薪酬激励机制和人才交流机制。

其中,《湖北省开发区条例(草案)》最根本的突破,是实施开发区管理与运营分离,以便有效落实“小政府、大服务”要求。

条例草案规定,开发区可以实施市场化运营模式,管理机构负责开发区的政策制定、发展规划、行政审批、投资促进等工作,运营公司负责开发区的土地开发、投融资、基础设施建设、招商引资等工作。开发区财政收支纳入开发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管理,开发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与开发区明确投入和收益分配机制。

同时,条例草案还提出,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设立科技创新发展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支持开发区内企业建设技术中心、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发展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业服务平台,培育高端装备、机器人、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研发设计、科技咨询、知识产权等生产性服务业。

纵观来看,管委会的职责与1996年旧版《湖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条例相比,也有着非常显著地变化:

旧版《湖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管委会职责

(一)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开发区的行政管理规定;

(二)编制开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计划,按审批权限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根据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审批权限,依法进行开发区土地的规划、征用、开发、管理和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出让、转让工作;

(四)按规定权限审批和审核在开发区内的投资项目;

(五)建设和管理开发区的各项基础设施、公共设施;

(六)依法管理开发区的财政、税收、国有资产、环境保护、矿产资源和社会治安等工作;

(七)按规定权限管理开发区的进出口业务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处理和协助处理开发区的涉外事务;

(八)组织兴办和管理开发区的有关社会公益事业;

(九)保障开发区内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

(十)领导或协调有关部门设在开发区的派出机构和分支机构的工作;

(十一)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开发区内被征用土地的农业人口的安置工作;

(十二)本级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新版《湖北省开发区条例(草案)》管委会职责

(一)制定和实施开发区各项管理制度和政策措施;

(二)组织编制、修改开发区的综合规划、各专项规划;

(三)协调落实开发区土地管理、园区建设、招商引资、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等建设、发展和管理工作;

(四)建立健全创新创业制度,构建创新创业服务体系;

(五)领导或者协调有关部门设在开发区的派出机构或分支机构的工作;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委托的其他职责。

就从这些职责的更迭,就能看出多年来开发区内容翻天覆地的变化。而且,新条例也鼓励开发区创新管理体制,探索建立市场化管理模式,比如: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科学合理设置内设机构,建立健全以全员聘用制为主的人事制度,建立符合实际的选人用人机制、薪酬激励机制和人才交流机制。

开发区可以实施市场化运营模式,管理机构负责开发区的政策制定、发展规划、行政审批、投资促进等工作,运营公司负责开发区的土地开发、投融资、基础设施建设、招商引资等工作。

针对目前开发区显著的弊病,即同质竞争严重,僧多肉少兄弟阋墙的恶性拼杀状况,新版条例特意用很大篇幅强调了“整合优化”,并措辞严厉——

为促进开发区整合优化发展,形成各具特色、差异化的发展格局,避免同质化和低水平竞争,条例草案对开发区的更名、扩区、升级、降级、撤销等进行了规定,明确省人民政府制定开发区综合评价考核办法,对开发区实行有进有出、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考核结果与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扩区调区升级、项目资金等奖惩机制挂钩。

对于长期圈占土地、招商引资困难、开发程度低的开发区,按照相关程序和权限核减开发区面积或者予以降级、撤销。

显然,从无论是从2018年的第一部园区法《江苏开发区条例》,再到《湖北省开发区条例(草案)》,还是其他各省正在孕育中的《开发区条例》,新版“园区法”的颁布,我们能够看出国家以及各地政府对开发区“在政策和体制比较优势的减少,以及相对先发优势逐步丧失”状况的焦虑,和对开发区转型创新急迫性的清醒认知。条例中的诸多新意和亮点,对全国产业园区的发展也都有很大的指导与启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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