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施工企業涉稅那點事兒,你還不知道嗎?

建築施工企業的納稅問題比較複雜,既有簡易計稅又有一般計稅,同時收到預收款還要預繳存在預繳地點不同,分包還有抵減問題,農民工的問題較多等等。

一、是否正確選擇計稅方式

建築企業一般納稅人企業選擇增值稅計稅方式有兩種情況:

1、營改增前開工的老項目可以選擇簡易計稅

開工標準以施工許可證註明的開工日期或合同註明的開工日期,如實際開工日期有不同,以實際開工為準;稅收稽查中會檢查老項目條件適用是否正確,是否有存在將新項目強行包裝為老項目享受簡易計稅的情況。

2、簡易計稅

建築施工企業涉稅那點事兒,你還不知道嗎?

(1)全部或部分甲供都可以作為認定甲供工程;

(2)不僅是設備材料,電力屬於動力也屬於甲供;

(3)對於建築總包而言,按照財稅[2017]58號)第一條規定: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為房屋建築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建設單位自行採購全部或部分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製構件的,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如果符合上述條件的總包方強制簡易計稅。

二、是否按照要求預交稅款

建築企業預交增值稅有兩種情況:

1、跨地區提供建築服務

按照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規定,建築企業如果在同一地級行政區內提供建築服務,無需預交稅款,直接在機構所在地申報即可;如果跨越地級行政區,應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收到預收款預交增值稅

建築安裝企業,在經營活動中收到預收款,需要預繳增值稅。

根據財稅[2017]58號文件《關於建築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取得預收款,應在收到預收款時,以取得的預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按照本條第三款規定的預徵率預繳增值稅。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徵率為2%,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徵率為3%。

預繳增值稅的賬務處理:

某建安異地項目,在項目所在地預繳增值稅5萬元,公司機構所在地本期應交增值稅15萬元

1、異地預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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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應交稅費—預繳增值稅 5

貸:銀行存款 5

2、月末處理

A、結轉未交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15

貸: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15

B、預繳轉入未繳增值稅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5

貸:應交稅費—預交增值稅 5

3、次月申報繳納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10

貸:銀行存款 10

對於增值稅預繳,稅務關注的重點:是否按照稅法要求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如果有分包,是否按照稅法要求具備了分包扣除條件,並取得了分包方提供的增值稅發票。

三、是否按照要求確認納稅義務時間

建築施工企業涉稅那點事兒,你還不知道嗎?

根據2016年36號文規定,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並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後收到款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以上幾項孰早原則。如果以上均為確定最後以工程完工的當天兜底。

比如:2018年12月,建築企業同甲方確認的工程量為1000萬元,按照合同約定應付工程量的80%即800萬元,但實際支付了500萬元。

按照稅法規定應稅行為和收款應同時成立納稅義務才發生,對於收款又有兩個標準,一個是實際收款,一個是按照合同的應收款,這兩個採用孰早原則。應稅行為應為1000萬,實際收款500萬,但合同約定應收800萬,合同約定的日期已到,因此應按照800萬繳納增值稅。

實務中很多建築企業直接按照實際收款確認增值稅收入繳納稅款,存在很大的涉稅風險。

四、是否將各種價外費用確認納稅

增值稅條例實施細則中的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在實務中的價外費用比較常見的如獎勵款和違約金,都需要繳納增值稅,並向建設方開具發票。對於價外費用的判斷,有兩個點需要注意:

第一,合同有效,交易發生,主價款存在,是價外費用判斷的第一個標準;

第二,價外費用同主價款的支付方向必須一致。

如建造合同正常實施,建設單位向施工方支付違約金就屬於價外費用,反過來,施工方向建設單位支付違約金就不屬於價外費用。

五、建築業個稅申報及社保問題

1. 建築工人頻繁跨地區、跨單位、跨項目作業、配套制度不健全,要做到全員全額申報個稅難度非常大。因此,個稅申報,基本都根據工程項目所在地根據工程項目總金額核定徵收,這種就不需要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工資表原則上是據實列支,有差異稅務局可能沒有辦法來核實。

核定徵收農民工社保怎麼辦?

如果在核定徵收下,沒有對農民工的工資進行全員全額申報,稅務機關也沒有辦法來核定農民工的社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0號)規定:建築施工企業可以實行以建築施工項目為單位,按照項目工程總造價的一定比例,計算繳納工傷保險費。

2.對於工人數量不多的情況,儘量按照全員全額申報。這樣與核定徵收相比,繳納的個稅要少一點,施工所在地稅務機關也不得核定徵收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2號規定:跨省異地施工單位應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業人員工資、薪金所得,向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凡實行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的,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不得核定徵收個人所得稅。

3.建築企業與個人包工頭簽訂建築勞務承包合同的用工形式在建築業中也是很常見的。

通常有以下幾種方式支付勞務費:

(1)直接按照工資表來支付,全員全額申報。這種在未來可能涉及個人所得稅、社保等風險。

(2)包工頭註冊成為個體工商戶。支付勞務報酬時以個體工商戶的名義開發票,它與公司是一種服務關係,不是僱傭關係,就不存在社保等風險。

向包工頭支付勞務費的時候,他以個體工商戶的名義去稅務機關代開發票,並且每個月不超過10萬免徵增值稅。

(3)以包工頭個人的名義去稅務局代開發票。一定要以經營所得(承包承租經營)方式去代開,千萬不要以勞務費的形式代開。

因為從2019年1月1日起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四項作為綜合所得,將來進行個人所得稅彙算清繳時可能會涉及補稅風險。

注意:不是說包工頭註冊成為個體工商戶,建築業就萬事大吉了!

根據勞社部發〔2005〕12號規定:建築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因個體工商戶不具備主體資格,農民工的安全責任仍然是建築公司承擔。

六、既有一般也有簡易計稅項目,進項如何抵扣?

根據財稅(2016)36號規定: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兼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免徵增值稅 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主管稅務機關可按照上述公式依據年度數據,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進行清算。

注意: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只有專門用於簡易計稅項目的才進行進項稅額轉出,建築公司購買的固定資產等既用於一般計稅項目,又用於簡易計稅項目時可以不用進行進項稅額轉出。

根據財稅〔2017〕90號)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納稅人租入固定資產、不動產,既用於一般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又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其進項稅額准予從銷項稅額中全額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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