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離職後1年內研發的專利成果竟然歸原公司所有?

员工离职后1年内研发的专利成果竟然归原公司所有?

员工离职后1年内研发的专利成果

竟然归原公司所有?

员工离职后1年内研发的专利成果竟然归原公司所有?

近年来,知识产权的保护在社会引起越来越多的关注,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中国企业遭遇的知识产权纠纷数量越来越多,也越来越复杂。而作为企业来讲,拥有一份产权,足以支撑企业未来的发展,也决定了企业发展方向,产权可以帮助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取得绝对的优势。

由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立比较晚,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都很不完善,现行的知识产权立法分散杂乱,调整时在有的问题上出现重复,而在另一些问题上又会出现空白,再加上大部分企业家知识产权维权意识并不高,很多对方侵权的地方并没有注意,导致知识产权纠纷问题频发。

案例解析

A公司系一家主要从事智能交通产品制造和集成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潘某于1998年进入A公司工作,先后担任制造部经理、高级专业技术总监等职务。2010年4月潘某从A公司离职后到B公司工作。2010年6月29日,B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为“一种道路监控摄像机防重影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2011年1月1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B公司该实用新型专利权,发明人为潘某。A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涉案专利权归A公司所有。

【案例分析】众多企业每年都会为技术研发进行大量的资金投入,就如华为公司,近几年为技术研发的投入都是达到了千亿,占销售收入的15%左右。

然而有些公司,资金并没有那么充足,不能长久的留住企业的技术人员,这时,可能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员工在职期间履行公司职务和公司交付的任务时,并不能如期的创作出公司需求的技术产品,而在离职之后,利用其他的条件继续进行与上家公司布置任务相同的产品的技术研发,创作出与前一家公司的职务有关的作品。案例中的潘某就是在离职A公司,入职B公司后作出了与其在A公司职务有关的创作,那么这一作品的产权到底是归谁所有呢?

员工离职后1年内研发的专利成果竟然归原公司所有?

根据《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潘某已经在B公司上班,并且在B公司任职期间完成了这一技术,表面来看是利用了B公司的物质条件,该项技术的归属是否就属于B公司?显然没有那么简单。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三项规定:“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

涉案专利申请日为2010年6月29日,至该申请日止,发明人潘某从A公司离职不足1年,因此,涉案专利系潘某自A公司离职后1年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其次,潘某在A公司所任职务职责均与涉案专利有关。而且,涉案专利产品系A公司开发的道路监测系统中的相关产品,潘某在任职期间完成了其它多项与道路监测系统相关的职务发明创造。因此,涉案专利系潘某自离职后1年内完成的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该职务发明专利权归A公司所有。

最终法院判决也是该专利的所有权归A公司所有。

员工离职后1年内研发的专利成果竟然归原公司所有?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

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但国家对植物新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外下列发明也属于职务发明:

主要利用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但约定返还资金或者支付使用费,或者仅在完成后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验证或者测试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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