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川區禁毒委員會關於禁種鏟毒的通告

毒品之禍,殘害百姓,殃及社會,危害民族。為有效從源頭上遏制毒品危害,嚴厲打擊種植罌粟(大煙)等毒品原植物違法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雲南省禁毒條例》之規定,特通告如下:

一、對罌粟(大煙)、大麻等毒品原植物、幼苗、種子(殼、粉)等,依法禁絕。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1.非法種植罌粟不滿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2.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少量未經滅活的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的;

3.非法運輸、買賣、儲存、使用少量罌粟殼的。

(二)《雲南省禁毒條例》第六十條規定:在生產經營的食品中添加罌粟殼、罌粟籽、罌粟苗等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及其製品的,由食品監管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原料,可以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之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1.第三百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非法種植罌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強制剷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1)種植罌粟五百株以上不滿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較大的;

(2)經公安機關處理後又種植的;

(3)抗拒剷除的。

2.第三百五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非法種植罌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第三百五十二條規定: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未經滅活的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包庇、縱容非法種植罌粟(大煙)、大麻等毒品原植物違法犯罪人員的,從嚴懲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舉報非法種植罌粟(大煙)等毒品原植物、協助收繳罌粟(大煙)等毒品原植物種子的,予以嚴格保密,並根據國家禁毒辦、公安部、財政部聯合印發的《毒品違法犯罪舉報獎勵辦法》給予獎勵。

四、非法種植罌粟(大煙)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穫前自動或者自行剷除的;主動上交非法持有的罌粟等毒品原植物、幼苗、種子(殼、粉)等的;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

五、打擊報復舉報人員、證人、禁種鏟毒工作人員的,公安機關將依法予以嚴厲懲處。

舉報電話:110、0877-8021234

特此通告

江川區禁毒委員會

2020年1月1日

原標題:江川區禁毒委員會關於禁種鏟毒的通告

審核:李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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