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說跪著的老師教不出站著的學生,怎麼看待教師的懲戒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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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青少年學生的教育中,我們提倡正面教育,但不等於不要教育的懲罰。古人云:故木受繩則直,金就礪則利。無規矩不成方圓,想要小樹成才,必要的修枝剪葉是不可少的。

前蘇聯教育家馬卡連柯說過:“凡是需要懲罰的地方,教師沒有權利不懲罰,在必須懲罰的情況下,懲罰不僅是一種權力,而且是一種義務。”正確而適度的懲罰不僅合法,而且必要。懲戒有助於形成學生堅強的性格,有助於培養學生抵禦誘惑和戰勝困難能力。有關教育研究也表明,懲罰具有一定的教育意義。隨著不少教師懲罰學生和學生弒師案見諸報端,使得許多老師們都不敢管學生,不敢懲罰學生,對學生毫無原則的放縱,聽之任之得過且過。要正確適當的使用教育的懲罰,必須要注意一下幾點。

第一,什麼是適當的教育懲罰,什麼是虐待體罰學生,兩者的界限是什麼?體罰,是指對人身體的懲罰,造成人體疼痛來進行懲罰或教育的行為,如毆打、罰站、刮耳光和針刺等超過身體忍受極限的行為。還有變相體罰,是指對學生肉體和精神實施懲戒並使其受到傷害的行為,如烈日下暴曬、超量勞動、超量反覆抄寫作業、超量罰跑步、超量俯臥撐、超量深蹲等等。總之就是超量,超出了一般人的忍受程度甚至達到了殘酷的程度。比如說體育課上適當地罰學生跑步,這是不過分的。因為跑步與體育課強身健體的宗旨還是有關聯的,使學生的身體產生一點點不適作為懲罰,這應該是可以的。但如果罰學生在操場上跑幾十圈甚至幾百圈,那就有點過了。在懲罰教育和體罰之間,其實還是有界限的,那就是:要讓學生在接受懲罰的過程中受到深刻的教育,從而更有利於達成教育目的。因此,懲罰教育不能損害學生的身心健康,但要能夠觸動學生的靈魂,教育的懲罰不能讓學生受到身體的傷害和人格的侮辱。教育不能夠簡單粗暴,懲罰教育需要把握好尺度。真理向前一步就變成了謬誤,說得很正確。

第二,教育懲戒權不能濫用。

我們在實施教育懲戒的時候,一定要做到先禮後兵,而不能動不動就進行懲罰。魯迅在講到他的啟蒙老師時,曾這樣說過:“他有一把戒尺,但不常用。他有跪罰的規則,但不常用。”老師就應該像魯迅啟蒙老師那樣,備有戒尺,但不常用。

第三,教育懲戒的方式應該根據不同年齡段的教育對象有所差別,也要根據不同的個體因人而異。比如說你對小學生幼兒園孩子的懲戒措施,就不能用來對待高中學生。你可以讓一個強壯的男生做100個俯臥撐,但是你讓一個柔弱的女生去做就有點過了。

綜上所述,教育懲戒的原則要求我們對學生首先是不能夠聽之任之,不敢管教。其次是要常備“戒尺”,但不常用。尤其是對待青春期的高中學生,我們更應該動之以情、曉之以理,不能夠簡單粗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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咱們先看懲戒權都內涵:作為國家立法附給學校或教師的權利,國家想讓學校或教師對於有錯的學生給予懲罰,戒除錯誤的行為,防止學生有更大錯誤的產生。教育懲戒權目的是為了更好教育學生,通過懲戒讓其改正錯誤,幫助學生改掉不良的習慣,為將來立足社會打下堅實的基礎,讓其成為對國家,對社會的有用之才。

然而,在教育教學中,又有多少教師敢使用教師的懲戒權呢?為什麼,咱們看看教育法一些規定

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規定:學校、幼兒園、託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的行為。義務教育法規定: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的合法權益。

學生和家長把這當成了尚方寶劍,有一個變相體罰就行了,當學校或教師對學生進行懲戒時,家長說你是變相體罰,如果你不服氣,那麼他到教育局一鬧,就可以給你下判決書了。這就造成了教師對學生不敢管。

要想把懲戒權落到實處,只有把懲戒權細分出來,不能籠統,籠統的結果讓學校,教師無所適從,有法不敢依,比如上課違反課堂紀律,對於屢教不改的如何懲戒,打什麼位置,打幾下,誰去執行,有多少人監督,如果不細分,到頭來還是變相體罰,老師為了保住自己的飯碗,不引火燒身還是慢慢的教育吧,實在教育不出來,那了讓他走向社會後,讓社會教育他吧。

教師也是一種職業,雖然教師主要使命是教書育人,但是他們也是凡夫俗子,他們為要養家餬口,他們也有七情六慾,面對那些教育不該的學生,老師也會冷靜下來,到底懲戒權該如何使用?

總之,要想祖國明天教育更美好,老師一定不能跪著教育,要讓老師為自己職業而自豪,有職業幸福感,要想每個學生都成為社會棟樑之才,教師要做到合理、冷靜教育學生,家長要有理智地配合學校,作為學生養成良好的學習,生活習慣,做一個三好學生。只要學校,家長,學生通力合作,我國的教育事業就能屹立於世界。


教育奔跑者


悟空問 牛哥(牛老師)答

懲戒 懲是手段 戒是目的

牛哥觀點

為什麼要 懲 呢?一定是有錯誤在先。

那麼問題來了

犯了錯的孩子,不 懲 的話,自己能 戒 嗎???

有的能

偶爾犯錯的孩子,不用懲罰也能戒。

人無完人,孰能無過,更何況是孩子,老師的包容,寬宏大度,是對孩子的莫大信任和認可,對孩子是極大的鼓勵,這個時候的 懲,已經毫無意義,老師的做法,就使孩子達到了 戒的目的。

有的不能

雖然語言的魅力是無窮的,是有力量的。

但是 思想工作 不是百試百靈的靈丹妙藥,也有效果差強人意,絲毫作用不起的時候,這就看對什麼人了???

有的孩子調皮搗蛋,打仗鬥毆,嚴重影響課堂紀律,而且他們的家庭情況也很不正常,得不到家長的配合,這時候說服教育效果微乎其微,懲戒就是必須的了,否則就是對他的放縱,也是對其它孩子的不公!

這個時候的戒,即是警示自己,也是在警示他人。中華文化5000年,戒尺 的出現,就是對懲戒做法的認可。

某些行業,必須有 懲戒權,如公安,司法,教育,城管。。。,不同點就是,

怎麼懲戒,如何懲戒的問題。

牛哥的觀點,您認可嗎?歡迎留言談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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