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對疫情防控的捐贈行為是否有效?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一些涉及家庭方面的法律问题可能出现,让我们一起看看法律对这些问题是怎么规定的。

1. 父母因新冠肺炎去世,其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应如何确定?

《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同一顺序的监护人对监护权的确定产生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由未成年子女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在尊重子女意愿的基础上,按照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指定监护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2. 新冠肺炎疫情过后,是否可以撤销或者变更疫情期间设立的遗嘱?应如何操作?

疫情过后,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在疫情期间所立的遗嘱。根据《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如果遗嘱人想要变更或者撤销疫情期间所立的遗嘱,需要重新立遗嘱即可,遗嘱人如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但是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能变更或撤销公证遗嘱,如果遗嘱人想要变更或撤销公证遗嘱,还是需要到公证处重新立新的公正遗嘱。

3. 疫情防控期间,新冠肺炎患者因病去世且未留遗嘱,继承人应该如何继承遗产?

根据《继承法》第五条规定:“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如被继承人去世前没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则自其死亡开始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开始继承。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的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是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4.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未成年人对疫情防控的捐赠行为是否有效?

《民法总则》第十八条规定:“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规定:“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因此,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对疫情灾区的捐赠需要其法定代理人实施。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如对疫情灾区捐赠数额较小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可以认定为有效。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来源,无论捐赠数额为多少,捐赠行为均有效。

5. 孩子兴趣培训班因新冠肺炎疫情停课, 因余下的课费产生纠纷如何解决?

建议家长和培训机构积极沟通、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可诉至法院处理。全国人大法工委明确本次疫情属于突发性异常客观事件,具备不可抗力的要素特征,应认定为“不可抗力”。依照《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据此,确因本次疫情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家长可以主张解除合同,要求教育培训机构退还尚未实际使用的部分费用。

来源:黑龙江省妇联(本文仅供学习参考,侵权则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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