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风险之六」审查求职者是否是否存在竞业限制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根据该条规定。如果企业招用的员工与原单位签订有竞业限制,致使员工进入本企业工作构成违约的,或者员工使用“原单位有关资源”,比如员工掌握的原单位的技术材料和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给员工原来所在单位造成侵权的,无论员工的行为是善意还是恶意,如果原单位诉讼主张现在录用无效并赔偿损失,企业可能会因此遭受损失。

「用工风险之六」审查求职者是否是否存在竞业限制问题

规避策略有三点:

第一、在招聘、录用时要调查清楚该劳动者前东家是否是与本企业有竞争关系的,员工与原单位是否签订有竞业限制协议、保密协议等,并要求对方出示该协议,综合评判该员工在本企业工作是否违反上述协议。还可以要求员工详细介绍有关竞业限制的情况并要求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要求劳动者提供原用人单位的联系方式或者证明人,亲自向原用人单位调查了解是否存在相关的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等。

第三、劳动合同中应该约定:“劳动者保证在签订该劳动合同时不存在与其他用人单位相关的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若劳动者自身违反与原单位的相关约定而应起法律责任,由劳动者自行承担与本单位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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