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劉哲:勾兌性辯護與協調性指控

所謂勾兌性辯護就是找熟人,看看能不能在法律之外增加勝訴的機會。這是熟人社會的產物,也是對司法公正性沒有信心的表現。

兩者的共同點就是都是通過非法治的方式獲得不合理的訴訟優勢。

所謂勾兌性辯護就是找熟人,看看能不能在法律之外增加勝訴的機會。這是熟人社會的產物,也是對司法公正性沒有信心的表現。

有時候是家屬主動提出來的,聘請律師就是要看律師有沒有這方面的資源,與當地公檢法是否熟識,如果有關係那就是感覺增加一份勝算。在勝訴的天平上為自己增加了一個砝碼。

雖然很多人在平時是期待司法公正的,但是往往碰到事情的時候還是會相信關係,希望司法天平無原則的傾向於自己,不惜犧牲自己一直主張的公正原則。

這實際上是法治沒有信心。

我們也不要光說辯護這一方面不講法治精神。

我們自己在很多案件的指控上不是也要做大量的協調工作,協調公檢法的步調,以期獲得一個滿意的結論。

那最滿意的結論不應該是按法治原則該怎麼處理就怎麼處理嗎?

其實,這也暴露了我們自己對案件沒有信心,對法治沒有信心。

如果案件過硬就沒有提前協調的必要,因為提前協調,不審而定,這顯然不是法治原則,不符合程序正義的規定。

正是對案件的證據有些惴惴不安,害怕經過公開的、嚴謹的、對抗激烈的庭審程序而“翻車”,所以才有提前協調的必要。

這顯然是法治的要求和以審判為中心訴訟制度改革的趨勢背道而馳的。因為如果對證據沒有信心,那應該做的事情不是開會,而是趕緊去收集證據,把證據補充完整,而不是讓檢法遷就不完善的證據和不恰當的定罪策略。

這不是以審判為中心,這還是以偵查為中心,無非是以協調的方式,讓檢法嚥下問題案件的苦果。

雖然這種協調性指控暫時是可以成功的。但是當領導的關注刪去,甚至已經退休,沒有人再去關注這些案件的時候。這些案件又會從檔案室站起來過來找你。

這就是冤假錯案的糾錯過程,因為紙是包不住火的,早晚會引火燒身。

因為不講法治、不講程序的案件是經不住歷史的檢驗的,任何非法治的協調都會通過法治的方式,通過法定的程序再找回來。

因為法治的發展是一個趨勢,法治的意識肯定還是會越來越強,因為這個社會在持續的發展進步。

以明天的法治精神來審視今天的協調性指控,別人無法忍受這種非法治的溝通和妥協。到頭來還是要用法律的標尺來審視案件的處理結論,而不會管當時有哪些指示、要求和壓力,這是無法放到檯面來講的。

也許值得同情,但不會成為違法性阻卻事由,因為我們都知道一個原理,那就是公職人員明知是違法的行為而執行命令也要承擔責任,因此你也是跑不掉的。而且根據司法辦案責任制要終身追責。

因此,法律才是司法人員的護身符,而法律而全體國民意志的體現,是國家長期利益和根本利益所繫,將法律才是真正的講大局。與它相比任何的理由都只是小局,是局部利益,是短期政策的考量,如果因為這些而違背法律的基本要求,那就是因小失大。

勾兌式辯護策略也一樣,沒有人會公開主張這種辯護策略。但是由於法治的不完善,總還是有空間可鑽,因此這種辯護策略也會有得手的機會,從而被效仿和羨慕。

但是從長期來講,這也不符合法治發展的趨勢,也會因為司法人員出事而跟著翻車,最後也是得不償失。

當然我們批評這些是容易的,選擇一個更高道德立場是容易的。但是真是遇到事的時候,我們會選什麼,我們會採取什麼樣的策略,或者我們會不會也謀求不合法的勝訴優勢。

有些人的理由只是害怕別人採取這種策略,而預防性的先採取這種策略。

總之就是習慣性的採取這種策略。

而有的案件其實可能正常走程序也是可以判的,但是習慣性我們還是要進行協調性指控。

因為不協調就感覺不託底,不勾兌就不踏實。

這種心理其實一種非法治狀態的路徑依賴,我們習慣於一種熟人社會的解決方案,包括司法機關的溝通協調也是一種熟人社會的解決方式。這些都表明,我們還不習慣法治社會公事公辦,陌生人的處理方式。

那就是辦任何事,就要符合規定就能辦,不需要認識辦事的人,不要他法外的恩惠,就能把事辦成。

做辯護,打官司,不要認識任何人,都可以憑著合法的手續進行會見、閱卷,在法庭上全面闡述辯護意見,可以申請證人出庭,只要符合規定就都能夠得到批准。而且你的辯護意見真的能夠影響到法庭。真的案件就是按照你的意見判的,而且不起訴、無罪也是稀鬆平常的。

只要出庭效果好,那就預示著訴訟要贏了。

但是這些還顯得非常理想化,你的努力並不能完全影響訴訟的進程,即使在法庭壓倒性的優勢也未必能夠獲得勝訴。因為庭審實質化還沒有做到,並不完全是根據法庭的審理情況來作出判決。

偵查中心主義的力量還很強大,還會通過協調性指控影響到審判的中立性,還是有很多影響是通過法庭之外施加的,而這個是你摸不到夠不著的。

因為這股力量很強大,所以你也希望能夠藉助這些摸不到夠不著的方式,這些在臺面之下的力量來影響司法的進程,這也是勾兌性辯護策略的原因。

因為當時公開性辯護無法獲得勝算,而客戶又非常希望勝訴,自己也特別希望勝訴從而提高自己在行業內的影響力,以及對客戶的吸引力的時候。通過不擇手段的獲得勝利,就成為了非法治狀態下的一種生存和發展策略。

這種策略顯然是不應該被鼓勵的,但是它確實有著現實的存在理由。而破除這種策略的根本的方式,還是首先要根除協調性指控以及其他通過非法治的方式解決法律案件的習慣性思維。

讓所有影響訴訟因子和形式都可能被看見,那樣的話訴訟策略會轉變為更加公開透明的方式,因為不公開透明的方式對司法進程無法產生影響,甚至對勝訴有害,自然也放棄了。

良好的法律習慣,來自於良好的法治生態,來自於良法與善治的推動。

因為法律其實就是一種穩定的社會規則,而法治就是通過穩定社會規則一種持久的治理方式。只有法治的發達,才能鼓勵公民的良善,才能維護社會的長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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