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刘哲:勾兑性辩护与协调性指控

所谓勾兑性辩护就是找熟人,看看能不能在法律之外增加胜诉的机会。这是熟人社会的产物,也是对司法公正性没有信心的表现。

两者的共同点就是都是通过非法治的方式获得不合理的诉讼优势。

所谓勾兑性辩护就是找熟人,看看能不能在法律之外增加胜诉的机会。这是熟人社会的产物,也是对司法公正性没有信心的表现。

有时候是家属主动提出来的,聘请律师就是要看律师有没有这方面的资源,与当地公检法是否熟识,如果有关系那就是感觉增加一份胜算。在胜诉的天平上为自己增加了一个砝码。

虽然很多人在平时是期待司法公正的,但是往往碰到事情的时候还是会相信关系,希望司法天平无原则的倾向于自己,不惜牺牲自己一直主张的公正原则。

这实际上是法治没有信心。

我们也不要光说辩护这一方面不讲法治精神。

我们自己在很多案件的指控上不是也要做大量的协调工作,协调公检法的步调,以期获得一个满意的结论。

那最满意的结论不应该是按法治原则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吗?

其实,这也暴露了我们自己对案件没有信心,对法治没有信心。

如果案件过硬就没有提前协调的必要,因为提前协调,不审而定,这显然不是法治原则,不符合程序正义的规定。

正是对案件的证据有些惴惴不安,害怕经过公开的、严谨的、对抗激烈的庭审程序而“翻车”,所以才有提前协调的必要。

这显然是法治的要求和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趋势背道而驰的。因为如果对证据没有信心,那应该做的事情不是开会,而是赶紧去收集证据,把证据补充完整,而不是让检法迁就不完善的证据和不恰当的定罪策略。

这不是以审判为中心,这还是以侦查为中心,无非是以协调的方式,让检法咽下问题案件的苦果。

虽然这种协调性指控暂时是可以成功的。但是当领导的关注删去,甚至已经退休,没有人再去关注这些案件的时候。这些案件又会从档案室站起来过来找你。

这就是冤假错案的纠错过程,因为纸是包不住火的,早晚会引火烧身。

因为不讲法治、不讲程序的案件是经不住历史的检验的,任何非法治的协调都会通过法治的方式,通过法定的程序再找回来。

因为法治的发展是一个趋势,法治的意识肯定还是会越来越强,因为这个社会在持续的发展进步。

以明天的法治精神来审视今天的协调性指控,别人无法忍受这种非法治的沟通和妥协。到头来还是要用法律的标尺来审视案件的处理结论,而不会管当时有哪些指示、要求和压力,这是无法放到台面来讲的。

也许值得同情,但不会成为违法性阻却事由,因为我们都知道一个原理,那就是公职人员明知是违法的行为而执行命令也要承担责任,因此你也是跑不掉的。而且根据司法办案责任制要终身追责。

因此,法律才是司法人员的护身符,而法律而全体国民意志的体现,是国家长期利益和根本利益所系,将法律才是真正的讲大局。与它相比任何的理由都只是小局,是局部利益,是短期政策的考量,如果因为这些而违背法律的基本要求,那就是因小失大。

勾兑式辩护策略也一样,没有人会公开主张这种辩护策略。但是由于法治的不完善,总还是有空间可钻,因此这种辩护策略也会有得手的机会,从而被效仿和羡慕。

但是从长期来讲,这也不符合法治发展的趋势,也会因为司法人员出事而跟着翻车,最后也是得不偿失。

当然我们批评这些是容易的,选择一个更高道德立场是容易的。但是真是遇到事的时候,我们会选什么,我们会采取什么样的策略,或者我们会不会也谋求不合法的胜诉优势。

有些人的理由只是害怕别人采取这种策略,而预防性的先采取这种策略。

总之就是习惯性的采取这种策略。

而有的案件其实可能正常走程序也是可以判的,但是习惯性我们还是要进行协调性指控。

因为不协调就感觉不托底,不勾兑就不踏实。

这种心理其实一种非法治状态的路径依赖,我们习惯于一种熟人社会的解决方案,包括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也是一种熟人社会的解决方式。这些都表明,我们还不习惯法治社会公事公办,陌生人的处理方式。

那就是办任何事,就要符合规定就能办,不需要认识办事的人,不要他法外的恩惠,就能把事办成。

做辩护,打官司,不要认识任何人,都可以凭着合法的手续进行会见、阅卷,在法庭上全面阐述辩护意见,可以申请证人出庭,只要符合规定就都能够得到批准。而且你的辩护意见真的能够影响到法庭。真的案件就是按照你的意见判的,而且不起诉、无罪也是稀松平常的。

只要出庭效果好,那就预示着诉讼要赢了。

但是这些还显得非常理想化,你的努力并不能完全影响诉讼的进程,即使在法庭压倒性的优势也未必能够获得胜诉。因为庭审实质化还没有做到,并不完全是根据法庭的审理情况来作出判决。

侦查中心主义的力量还很强大,还会通过协调性指控影响到审判的中立性,还是有很多影响是通过法庭之外施加的,而这个是你摸不到够不着的。

因为这股力量很强大,所以你也希望能够借助这些摸不到够不着的方式,这些在台面之下的力量来影响司法的进程,这也是勾兑性辩护策略的原因。

因为当时公开性辩护无法获得胜算,而客户又非常希望胜诉,自己也特别希望胜诉从而提高自己在行业内的影响力,以及对客户的吸引力的时候。通过不择手段的获得胜利,就成为了非法治状态下的一种生存和发展策略。

这种策略显然是不应该被鼓励的,但是它确实有着现实的存在理由。而破除这种策略的根本的方式,还是首先要根除协调性指控以及其他通过非法治的方式解决法律案件的习惯性思维。

让所有影响诉讼因子和形式都可能被看见,那样的话诉讼策略会转变为更加公开透明的方式,因为不公开透明的方式对司法进程无法产生影响,甚至对胜诉有害,自然也放弃了。

良好的法律习惯,来自于良好的法治生态,来自于良法与善治的推动。

因为法律其实就是一种稳定的社会规则,而法治就是通过稳定社会规则一种持久的治理方式。只有法治的发达,才能鼓励公民的良善,才能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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