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一直是企业和员工重视的点,有时多几个字或少几个字就会引发蝴蝶效应。
这方面体现最明显就是合同的期限问题了。
有些公司在劳动合同上写的是一年零一天而不是写一年,这就为劳动纠纷埋下了隐患。
01. 合同期限多写一天也不行?
我们之前就遇到过一起因为合同期限多约定了一天,结果公司赔了6000元。
这是客户公司是一家物业服务公司,因为公司保安岗位的人员流动性非常大,所以与员工签订的合同期限都较短,都是一年一签。
按理说,流动性强的岗位,劳动合同期限短很正常。
但关键是公司劳动合同是按照一年零一天的期限来签订劳动合同,认为这样就能约定2个月的试用期。
殊不知,这一做法给公司埋下了隐患。
前段时间,这家公司有名员工月薪5000元,因为合同即将到期,公司认为其工作能力方面尚有不足,决定不与他续签劳动合同。
这名员工对此感到不满,于是提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违法解除。
同时要求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满一年不满一年半的标准,支付3个月工资标准的赔偿金。
公司的人事慌了,于是找到了我们进行咨询,寻求解决办法。
我们在了解具体情况后,对此进行了分析:
因为公司不续签合同属于到期不续签,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即可,不属于违法解除。
但劳动合同上多约了一天,导致公司处于不利的一方,应支付相当于1.5个月的工资,因此我们建议公司与员工进行协商解决。
最终,公司通过与员工友好协商,仅付了6000元的经济赔偿金。
02. 实操步骤
要知道,劳动合同约定期限有时候多一天就是多赔几千、甚至几万。
因此,在约定劳动合同期限时,一定要谨慎谨慎再谨慎!
那在约定合同期限时,应注意哪些方面呢?
1.与员工签合适的劳动合同期限
一般可约定3年或3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
假如考察期需2个月,就约3个月的试用期,以便2个月期满时根据结果,考虑是否给予对方继续考察的机会,这样也不用去考虑试用期是否要延长。
当然如果期间表现得非常优秀,可直接给予提前转正,对员工也是一种认可和激励。
2.完善公司规章制度
制定不同岗位的试用期录用条件和考核标准,让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一起签订录用条件确认书。
在试用期满前依据考核标准进行考察,最后根据结果决定是否录用转正。
3.形成考核制度
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时,将考核结果通知员工,让其签字确认,并向员工发送《不予录用通知书》。
4.员工愿意延长试用期
若公司和员工沟通后,员工本人愿意延长试用期继续考察的,应注意让员工提交《延长试用期申请书》,将该申请书与员工的保留考核结果一并留存。
需要注意的是,不能超过法律规定上限。
5.与员工终止或解除合同
要与员工终止或解除合同的,注意考虑已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对应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计算标准。
不满6个月的,最好在6个月内处理劳动关系,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最好的1年期限内处理劳动关系。
总之,劳动合同期限尽量合理约定。
3年期限内的合同建议以年为单位,尽量不要写:X年又几个月、X年零几天,尽量避免超过1天等情况导致多增加半个月甚至一个月的补偿或赔偿成本的情况。
如果双方因为劳动纠纷处于协商状态,要尽快协商达成一致,避免拖延时间导致劳动关系存续时限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