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因疫情影響借款逾期應收取罰息

张承瑞

  

非因疫情影响借款逾期应收取罚息


“新冠肺炎疫情”突然来袭,为控制“新冠肺炎疫情”的蔓延,从国家层面至各省市根据其疫情严重程度,分别采取了交通管制、经营限制、出行限制、封闭隔离等一系列防控措施。就信贷业务而言,企业由于停工、停产等原因没了收入或收入减少,进而可能导致企业无法按时偿还银行贷款,面临借款违约的问题。

  在新冠肺炎疫情期,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五部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发〔2020〕29号)》对新冠肺炎疫情下金融借款合同涉及的问题进行指导、规范等,最高人民法院也下发指导意见指导司法实践。但并非任何借款合同都可以新冠肺炎疫情为理由免除或减轻责任。近日,笔者办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一审法院的审判结果让人啼笑皆非。

  2107年12月份,某房地产置业公司从小贷公司借款100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到期后未予偿还,后双方协商展期6个月至2018年12月份。展期到期后,房地产公司仍未能偿还借款,小贷公司于2019年9月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地产公司偿还本金、利息及逾期罚息。某人民法院2019年9月份立案受理后,一直未开庭审理,一再要求双方调解,直至2020年5月份方开庭审理此案,7月份作出判决,以五部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发〔2020〕29号)》及政府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的政策为依据,判决某房地产置业公司只需偿还小贷公司借款本金及正常利息,对于双方约定的逾期罚息以疫情防控导致置业公司无法复工复产为由不予支持。

  在疫情影响下,借款人提出免责不是自动或当然获得准许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那么借款人免责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第一,因果关系。借款人无法履行金融借款合同义务是与肺炎疫情有密切关系,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例如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暂时无法复工复产的企业或失去收入来源的人员所涉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还贷纠纷。本案中的借款是2107年12月份发生的,借款期限为6个月,到期后即无能力偿还,后双方协商展期6个月至2018年12月份。也就是说从展期结束的2018年12月份至今,某置业公司一直处于逾期状态,并不是说在疫情之前其一直正常偿还,疫情发生后受到影响而无法偿还本息,疫情的发生同某置业公司的逾期无任何因果关系。

  第二,应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借款人因疫情出现重大经营变化,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例如借款人因疫情发生后受到影响而被迫停业、清盘、重组、解散或破产;突破合同约定的财务指标;出现财务亏损或财务状况恶化可能影响,出现分立、合并、重大兼并改组等情形;从而导致借款人因此种情况的出现而逾期,无法按时偿还本息等。本案中某置业公司逾期情况发生在疫情之前,经营状况在疫情发生后并没有任何变化。

  根据前面的分析,本案中的适用疫情影响需以因果关系为前提,只有当相应事件对合同履行造成直接影响,形成履行障碍,且履行障碍不能克服时,才可以减免责任。本案中一审法院仅以某置业公司提出的发生了疫情,就机械认定其受疫情影响无法偿还本息,从而以判决形式免除合同约定的罚息,实质是对审判权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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