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份離婚協議衝突怎麼處理?尚準律師幫您解答

【案情简介】

2011年4月4日,包某与贺某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其中协议第四条约定:“由贺某归还应偿还包某的借款人民币14000元,于2011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并由贺某之父贺**担保支付”。三人皆在离婚协议中签字并按手印。包某与贺某于达成离婚协议后一天,即2011年4月5日,在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在民政局再达成一份离婚协议,协议第四条变更为:“男方于2011年12月30日前支付女方14000元整”。直到协议约定的最后付款期,贺某仍未向包某支付协议中约定的14000元的款项,包某多次要求贺某履行约定的还款义务,但贺某以协议中提及的14000元是包某给孩子的抚育费而拒绝给付。包某依协议向担保人贺**要求其给付约定的金钱时,贺**以离婚协议是包某与贺某双方之间的事,与自己这个做父亲的无关,而协议上其作为担保人的手印是由于其多年前脑袋受伤,认识不清,以为自己是作为见证人而按的为理由拒绝给付。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称未看到4月4日达成的协议,而4月5日的协议是在双方意思一致的情况下签订的。包某称当时提交了4月4日的协议书,且民政局工作人员是按照该协议制作的,其是因为没注意协议被更改而签字离婚了。后因包某多次要求贺某、贺**履行义务未果,诉至人民法院,双方对协议是否提交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各执一词。

多份离婚协议冲突怎么处理?尚准律师帮您解答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包某与贺某于2011年4月4日达成的书面协议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共同财产的约定,该约定是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认定。故贺某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支付义务,贺**承担担保责任。贺**辩称无担保资格,不具有担保责任以及被告贺某辩称诉争的14000元属共同财产,不应支付给原告包某的辩解,法院不予采纳。原告包某主张逾期付款利息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十九条之规定判决由被告贺某支付原告包某人民币14000元,由被告贺**承担连带保证支付责任。

【律师分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两份离婚协议该采纳哪一份以及第三人能否为离婚协议中被分割的财产提供担保。本案处理的重点在于如何认定两份离婚协议的效力。婚姻受婚姻法的保护,婚姻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而民法是私法,其核心就是意思自治,意思自治的效力范围及至“法不禁止即合法”,所以婚姻法中法律所不禁止的部分,完全可以通过签订协议来表达双方的意愿。

具体到本案中,4月4日的协议是在当事人协商一致且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达成的。4月5日的协议是包某、贺某二人于户口所在地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时签订的,具有公信力。法院表示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权利,认为当事人双方虽于民政局达成协议,但并未对之前的协议予以否认。所以判决贺某支付包某14000元,且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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