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曝出多段鮑毓明與養女的錄音,能減輕鮑毓明的法律責任嗎?

秦地文化觀察


按照報道來判斷,就幾點事實:1、2015年女的才14歲,2、鮑毓明親口對媒體承認,他是在2017年年底和那女的戀愛親熱的,也就是女的16歲多一點。

中國的法律規定,未成年人的年齡界定是18週歲,但是年滿16週歲、未到18週歲的人,也被視為完全民事能力的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的自然人,能夠以自己的勞動收入,並能維持當地群眾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認定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這裡關鍵點在於16週歲以上也可以被視為完全民事能力的人。

鮑毓明之所以說明自己和女的確定戀愛(其實就開始性侵女的)時間是女的16週歲過了,正是因為他作為律師,這些法律規定實在很清楚,他的意思是,他在女的16週歲以後性侵女的,他強調是戀愛,是雙方自願,女的已經具有了“完全民事能力”,所以他可以不負“性侵未成年女性”的法律責任,以此試圖逃脫法律的懲罰。

那些錄音,也最多證明了鮑毓明和那女的之間存在一定的曖昧,鮑毓明將其稱為戀愛,可是女的不承認是戀愛。而在我這裡看來,是否戀愛重要嗎?一個四十多歲的男人,和一個剛剛過了16週歲但還是未成年的送養到他身邊的女孩發生性關係,司法無論如何應該介入其中,起碼要阻止這種非常變態的骯髒的性關係,應該阻止這類的性關係對未成年女性的摧殘行為,無論女孩本身意願如何。

——無論怎麼反轉,鮑毓明和送養的未成年女孩發生性關係,是他自己都承認的,所以是不是戀愛根本不重要。


天淞子


網絡時代有一種傾向:圍觀者眾,無事者多,每個人都不自覺的想當法官,對某件事作出評判。所以,對於評論者來說,像法官那樣佔有相關事實的證明材料極其重要。越全面越接近事實。在沒有掌握各種各樣的正反面材料前,不能輕易得出結論。最重要的是,不能在全面瞭解案情之前就偏聽偏信,傾向於其中一方。因此,無論事實是違法犯罪?還是感情糾紛?或者其它某種劇情,最好還是按捺住自己的“義憤”,稍安勿躁,等待事實逐漸揭曉。只瞭解,不判斷。


上海默石


這是鮑玉明故意在偷換概念或者用其他方式來掩蓋。無論如何,和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都是犯罪。他拿戀人這個事兒來搪塞,請想想,他多大那姑娘多大,那姑娘再早會難道…我不想說了。他這種辯護手段太低劣了。他這種辯護手段太卑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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