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上沒寫具體薪資,只說了按照績效核算方案來,我該怎麼辦?

Gingai-K


一般入職新公司確定薪資有幾個方面:

1、面試時候,HR一定有跟您談這個崗位的薪資範圍區間,再根據您的從業資歷確定您入職的標準,這個標準是包括底薪、補貼(餐費、房補、交通費、通訊費等)、加班費(如果有)、績效工資(存在變數)、獎金(有的月度結算,有的年度結算)

2、如果您資歷超過公司給這個崗位定的薪資體系,屬於特別重要人才,部門主管會按最高等級甚至超過來匹配您的要求。由部門主管與HR達成共識,這部分會體現在錄用通知書上,也會提前口頭告知(口頭承諾有的會扯皮),最好有書面通知才有法律效力

3、勞動合同上寫的至少是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廈門現在是1800元),加上您所任職崗位的補貼標準。有的勞動合同上寫的薪資為什麼不是實際發放的全部薪資額度,是為了規避後續加班費的風險。所以,哪怕合同上沒有寫,如果有錄用通知書或郵件往來確認的薪資額也是有效力的,保存好以備需要。

總結下,勞動合同沒寫具體標準,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是個參考指標;加上您面試時向HR瞭解的崗位薪資標準;再看面試時用人直接主管可以給到您的具體標準;或者參考以往本崗位績效核算的薪資標準,保留好相關溝通郵件才能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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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報酬屬於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按照規範的做法,勞動合同中應明確勞動報酬。

對於未明確約定勞動報酬的,《勞動合同法》第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但在實踐中,員工即求職者是弱勢群體,大多數用工單位都不會在合同上直接註明薪酬數目,一般都會明確以薪酬制度辦法執行,但一般在員工入職時口頭明確崗位和工資標準,也一般會按約定的執行。當然也會有規範的單位會以offfer的形式明確薪酬標準。因此,如果你認同用工單位,正常入職也沒有問題的。

如果最終用工單位未按約定發放薪酬,員工可以要求單位按約定的執行,必要時申請仲裁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因為對不講誠信的用工單位也沒有必要待下去了。



實戰新HR


中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勞動合同的條款包括必備條款和約定條款兩部分,勞動合同的八條必備條款:

1勞動合同期限

2工作內容和工作時間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4勞動報酬

5社會保險

6勞動紀律

7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8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約定條款不能違背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的規定。

勞動合同中的勞動報酬於你從事的工作工種有關係,有的工作以流水線作業或做班制,這樣的工作一般勞動報酬會寫明多少,有的工作是以銷售記提成的方式給付勞動報酬,例如保險業務員,房屋中介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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