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假设复员费或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是10万元,该军人实际入伍年龄为18岁,则
年平均值为:10万÷(70-18)=1923.08
假设婚姻存续期间为五年,则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为:
1923.08×5=9615.4
计算公式:
年平均值=复员费或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70-入伍时实际年龄)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年平均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