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股權轉讓協議沒有約定轉讓出資義務,是否可以要求原股東承擔?

小城22056


不可以。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8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此規定是有關瑕疵股權轉讓的規定,而瑕疵股權轉讓並不等同於出資期限未屆滿而進行的股權轉讓,兩者有很大的不同。前者是違背規定的出資期限,違反出資及時性原則的一種出資形式,如:出資不實、出資不足、虛假出資等;而後者是合法的,只是股東出資義務未屆期,部分出資款沒有進行繳付,但股東資格沒有瑕疵,股權可以進行轉讓。

在認繳制下,在公司章程所規定的出資繳納期限尚未屆滿前,儘管股東繳付沒有完全,但這樣的股權屬於出資狀況無瑕疵的股權,可以實施轉讓。但是必須注意的是,受讓這樣的股權並不是只享有權利,而是需要同時承擔按期繳納出資並繳納足額的義務。

因此,認繳出資期限尚未屆滿前,股東轉讓股權後對公司債權人不再承擔出資責任,也就不能起訴原股東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莫笑他人夢想狂


(1)股東在認繳出資期限未屆滿即轉讓股權,如果公司差錢被起訴了,假定起訴的時候出資期限還沒有屆滿,此時有一個認繳出資應該不應該加速到期的問題,這個問題最高人民法院《九民紀要》規定了兩種情形要加速到期。如果必須加速到期,股權受讓方他不能出資,會不會連帶到你?這是有疑問的,有法院這樣判決,此種情況應視為其以行為明確表示不再履行未屆的出資義務,屬於未依法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的情形,依申請執行人申請,應追加其為被執行人。所以,你還是有風險的。這個判決我們可能認為是有爭議的。

(2)對於認繳制,股權轉讓的時候,對於律師來說,要幫你設計股權轉讓條款,實際上會看情況,就是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期限在你們轉讓的時候,有沒有到期,如果已經到期了,轉讓方沒有履行出資義務,股權轉讓方應該出資實繳到位後再轉讓,如果出資期限還沒到,可以和轉讓股東股協商確認該部分出資義務由誰來完成,並明確約定在股權轉讓協議中。這對將來是一個防範,對雙方都有好處。

(3)以上分析的法律依據是《公司法》解釋(三)第19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13條第2款向該股東提起訴訟,同時請求前述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受讓人根據前款規定承擔責任後,向該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王昌來律師


如果受讓股東已經完成出資義務,應無法追責,如果轉讓股東在轉受讓時未約定繼續造成出資義務,一旦出現債務危機,可以向原股東追究義務,既原股東未完成實繳而零轉讓,雖然另轉讓到由於原股東有發起股東義務,要為其他股東投資負責。這個解釋簡單講,發起股東的在最初一起約定出資辦公司,但在經營中別的股東投資用完了,未實繳的股東應盡義務實繳,雖然賣掉了股權,但型承擔的義務還在。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