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們籤合同,是籤3個月試用期還是1個月?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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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試用期是一個月還是三個月,是根據和企業簽署的勞動合同決定的,而非自己能夠說了算。按照目前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一個月的試用期至少要三個月以上的勞動合同的;另《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道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綜上所有,試用期的長短和勞動合同的簽署年限有關,勞動合同幾年一簽,可以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源商確定的。如果你是要和公司長期發展可以籤三年,如果只是想做個跳板,可以籤一年。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幫助你!


張藞觀察


企業目前還是比較多選擇試用期簽訂1個月的。我是HR桔子姐,專注分享職場、勞動關係、社保相關知識。接下來我為你解答“你們籤合同,是籤3個月試用期還是1個月?有什麼區別?”

據瞭解企業目前較多是試用期簽訂1個月的,首先無論是籤3個月試用期還是1個月試期,均是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3個月試用期與1個月試用期勞動合同的區別:


一、約定的試用期期限與所簽訂的勞動合同年限有關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

◆ 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二、經濟補償金標準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若是單方面被單位辭退的話,單位須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到員工,若未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除獲得以上經濟補償金以外,還可以要求單位多支付一個月的工資。

三、寫到最後總結

HR桔子姐認為,題主可以根據以上分析結合自身的工作年限(重點要理解:試用期也是放在勞動合同期限簽訂的,並不能將試用期單獨籤一份試用期協議之類,工齡是從你入職當天計算,並不是按你轉正後來計算)。


以上是HR桔子姐的回答,僅供參考,希望對你有幫助!喜歡我回答的內容,請記得點贊、評論或轉發。想了解更多職場、勞動關係、社保相關知識,歡迎關注本號哦。

HR桔子姐


試用期是可以談的,試用期和補償金起始時間沒大關係,和試用期工資有關係。

有的公司籤三年試用期能長達六個月,有的是三個月,一個月。

區別在哪裡呢?

其一:一般公司試用期按80%發放,轉正則按100%發放,員工經濟利益能保證,當然也有試用期直接按100%發放的,但很多公司要求必須完成試用期才能轉正,人員成本還是主要原因。

其二:轉正會給員工及公司一定的安全感,試用期公司和員工都可以提出辭退和離職,在想繼續呆下去的公司快速轉正能讓彼此安心。

其三:主張補償金,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也就是說從試用期開始算,不到半年按半個月算,不到一年按一個月算。

所以試用期和補償金起始時間沒大關係,和試用期工資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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