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防衛中“不法侵害”結束的認定及法律後果

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结束的认定及法律后果

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的正当防卫是指防卫人对正在受到不法侵害而进行的必要限度范围内的防卫行为。不法侵害一旦结束,防卫人便丧失了正当防卫的合法性,如此事再使用暴力等手段就可能构成故意犯罪。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不法侵害”结束,笔者简单分析一下:

通常对于防卫人来说,判断不法侵害是否已经结束,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情,因为有可能侵害人表面上停止了侵害行为,但实际上正在寻找其他机会想对防卫人造成更严重的伤害,此时,防卫人可能不会意识到,当然也不能苛求防卫人一定意识到,从而停止防卫行为;从常理角度分析,防卫行为是因侵害人的不法侵害产生的,没有不法侵害的存在,便不可能产生防卫行为。因此,防卫人往往在面临不法侵害时,会由最初害怕演变为愤怒,愤怒状态下的行为目的一方面是为了制止侵害人的不法行为,另一方面是为了自保,即使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但由于行为的持续性,在结束后的短时间内防卫人是很难停止自己的行为的,法律也不能对其作出苛刻的要求,所以不能一味的认定故意犯罪,充其量认定为防卫过当。笔者赞同张明楷教授的一体化的防卫行为说即防卫行为样态、行为意思具有连续性与同一性,如果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属于正当防卫,即使造成严重后果也不能直接认定故意犯罪,可以认定为防卫过当。

再者,我国刑法也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这就是无限防卫权。因此,在评价防卫人行为时只要其行为符合常理,就不能苛求其对不法侵害结束的准确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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