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編制的人員究竟算不算公職人員?

事業編制的人員肯定是公職人員,但卻不是公務員,頂多是參公管理人員。公務員使用的是行政編制,承擔的是管理與監督職能,這是其本身屬性所決定的。

按照公務員的定義,只有政府及其部門中,使用行政編制的工作人員,才能成為公務員。同樣使用行政編制的黨委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群團機關的工作人員,也只能算是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雖然性質待遇和公務員一樣,也可以相互自由轉任。一般來講,黨委、群團機關使用行政編制的參公人員,等同於公務員。事實上,第一批登記公務員的時候,就包括黨委、群團機關的參公人員。

事業單位中,只有承擔行政執法職能和主要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人員,雖然使用事業編制,卻因為其職能原因,陸續被省級公務員管理機構審批為參公管理。事業編制的參公人員,基本上和公務員待遇一致,也可以自由調任,只是部分地區組織部門、公務員管理部門為了區別管理,在管理過程中,對事業編制的參公人員有所限制,這種限制是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

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後,使用事業編制參公管理的行業,只剩下行政執法一類,其他根據法律法規承擔公共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也可以參公管理,但卻成為了個例。原來的參公單位,都因為在新一輪黨政機構改革中,將其承擔的行政職能劃歸相應的黨政機關承擔,失去了參公的依據和根本,不再參公管理,原來的事業局,都改成了中心。原來登記為參公的人員,除省考、群團、軍轉等六類人員可以保留參公身份,在公務員崗位自由轉任外,其他使用事業編制的參公人員,除職能連人帶編整合到事業中心,暫時保留參公身份,以待進一步深化人員轉隸方案出臺後統一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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