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二審、死刑複核和發回重審】羈押期限法律法規彙總(全)

【一審、二審、死刑複核和發回重審】刑事訴訟羈押期限法律法規彙總(全)

導語——本文根據《刑事訴訟法》對犯罪嫌疑人在一審、二審、死刑複核和發回重審階段的羈押期限及不計入審限/辦案期限進行歸納彙總。

一、一審階段羈押期限

1.速裁程序

普通:10日;可能判處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15日,辦案機關:辦案法院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2.簡易程序

普通:20日,可能判處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1.5個月,辦案機關:辦案法院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3.普通程序

普通:2個月;2個月無法辦結的:3個月;辦案機關:辦案法院

其他情況:6個月;辦案機關:上一級法院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4.補充偵查

第一次:1個月;補充偵查後重新計算期限:6個月;

第二次:1個月;補充偵查後重新計算期限:6個月;

辦案機關:辦案檢察院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注:至此,一審審限最長可達二十個月

5.情況特殊還需要延長(未限制次數),每次延長1-3個月;辦案機關:最高院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七十三條:申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延長審理期限,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層報。有權決定的人民法院不同意延長的,應當在審理期限屆滿五日前作出決定。

因特殊情況申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長審理期限,最高人民法院經審查,予以批准的,可以延長審理期限一至三個月。期限屆滿案件仍然不能審結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請。

6.改變管轄

自改變後的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二、二審羈押期限

1.上訴抗訴

不服裁定:5日

不服判決:10日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2.移送

收到上訴狀後移送:3日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時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3.閱卷

檢察院接通知後閱卷(不計入審限):一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或者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公訴案件,同級人民檢察院都應當派員出席法庭。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決定開庭審理後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查閱案卷。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查閱完畢。人民檢察院查閱案卷的時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4.普通審限

普通上訴、抗訴:2個月;辦案機關:辦案法院

其他:4個月;辦案機關:高院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的審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注:至此,二審最長可耗時4個月(審限)+1個月(閱卷期)+13日(上訴、抗訴、移送)

5.情況特殊還需要延長(未限制次數),每次延長1-3個月;辦案機關:最高院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因特殊情況申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長審理期限,最高人民法院經審查,予以批准的,可以延長審理期限一至三個月。期限屆滿案件仍然不能審結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請。

6.最高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審限自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的審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三、死刑複核和發回重審階段羈押期限

1.死刑複核

無限制期限;辦案機關:最高院

2.發回重審一次

原判事實不清或證據不足(可以發回);辦案機關:辦案二審法院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原審人民法院對於依照前款第三項規定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作出判決後,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得再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3.無次數限制發回重審

1)違反公開審判規定;違反迴避制度;剝奪或限制當事人法定訴權,可能影響公正審判審判組織組成不合法;其他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辦案機關:辦案二審法院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審理有下列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一)違反本法有關公開審判的規定的;(二)違反迴避制度的;(三)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四)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2)高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辦案機關:高院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複核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

3)最高院不核准死刑的(可以發回重新審判或者予以改判)辦案機關:最高院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條:最高人民法院複核死刑案件,應當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對於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發回重新審判或者予以改判。

四、不計入審限/辦案期限

1.中止審理

被告人患嚴重疾病無法出庭;被告人脫逃;自訴人患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託代理人;不能抗拒原因

辦案機關:辦案法院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 在審判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中止審理:(一)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脫逃的;(三)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託訴訟代理人出庭的;(四)由於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後,應當恢復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2.對被告人作精神病鑑定

辦案機關:辦案機關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鑑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3.辦案單位移送卷宗

辦案機關:辦案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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