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有律師做鮑毓明的辯護,然後在法庭上直接放棄辯護嗎?

張毅誠


我不是做律師的,我是一名職業股民,但是我想說的是做任何職業都應該有職業道德。

我不知道職業律師的職業道德是什麼樣的,但是我想既然他選擇給別人做辯護律師,他就應該站在對方的角度為對方著想,在不違法的前提下,為對方爭取最大的利益。

職業不應該摻雜過多的個人情感在裡面。

而對於這個案件,至於誰是受害者,由於我們都不是當事人,我們看到的都是片面之詞,我認為我們都應該保持理智。靜待警方給出定論和相關的證據。靜待法院的判決

我相信正義也許會遲到,但它不會缺席。

我並不認為14週歲是一個很小的年齡。至少我在14週歲的時候,雖然我在很閉塞的農村,在資訊還不發達的時代,沒有網絡,沒有手機的時代,我還知道什麼是強姦的。而現在資訊這麼發達,一個女孩子通過向醫生詢問,才知道自己被強暴,我不相信。而且我們那個年代已經有生理衛生課,難道現在都沒有了嗎?

我更不理解的是,既然可以通過網絡向醫生詢問,對方明確告訴她,她被強暴的情況下,她為什麼想不到110這個詞兒。強暴不知道,110總知道吧。

這個世界充滿了謊言,說謊不會因為年齡小就不說。

而我看到更多的是暴虐的年輕人,比如說這兩天同樣火爆的新聞13歲男孩殺死10歲女孩。

而我也是修訂刑法的支持者,我認為無論年齡多小,只要殺人都應該負法律責任。

正義也許會遲到,但它不會缺席。而在13歲殺人的這個問題上,它缺席很久了,讓我們一起期待司法的更加公正。


廢除握手禮


律師觀點:不會有律師故意這麼做,但是不排除因為屆時詞窮而沒有進行有效辯護。


首先,一旦律師接受當事人的委託,就必須盡職盡責的為其辯護,如果律師故意放棄辯護屬於律師的嚴重失職,會依法受到司法局和律師協會的處分!

其次,刑事案件中的律師辯護分為有效辯護和無效辯護,很多案件中看似律師說了很多,但是沒有一句是擊中要害的,換言之,沒有一句法官是可以採納的,這樣的辯護屬於典型的無效辯護。好的律師話不多,但是句句切中要點,法院可以予以採納其觀點,這樣的辯護屬於有效辯護。

因此,有的案件雖然律師想辯護,但是苦於“巧婦難為無米之炊”,找不到比較好的切入點進行有效辯護,其在法庭說了也是白說,沒有任何的效果!


陳豪俊律師


一旦有律師接受鮑毓明的委託而成為其辯護人,那麼,在接受其委託後,該律師在法庭上是不會放棄對鮑毓明進行辯護的,但有法定正當理由的除外。前述法定正當理由包括委託事項違法、委託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託人故意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的。

因為,《律師法》第32條第2款規定:“律師接受委託後,無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辯護或者代理。但是,委託事項違法、委託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託人故意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的,律師有權拒絕辯護或者代理”。這項規定體現了律師的獨立性,也是對律師執業活動的有力保障,也解釋了,為何律師接受鮑毓明委託而成為其辯護人後,法庭上一般不會放棄辯護的,除非有正當理由。

否則,律師的放棄辯護行為就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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