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少老總甚至是會計眼中:稅什麼時候交?當然是開票的時候交啊。那什麼時候開票?當然是對方付錢的時候開啊?所以,什麼時候去要錢就什麼時候開票然後什麼時候去交稅,就成為了實踐中的普遍現象。
收錢的時候開票交稅有可能大錯特錯?
如果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方式下,什麼時候收錢就什麼時候開票交稅是沒有問題的。
但是如果存在賒銷、分期付款、委託代銷等等情況,就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了。
以賒銷為例:第一種情況,如果你和對方沒有簽訂合同,那麼你把貨物發給對方的時候,一般來說從稅法角度就應該要繳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了;
第二種情況,如果你和對方簽訂了合同,而且約定在某一天收錢,那麼只要到了那一天,不管你是否收到了錢,從稅法的角度即使沒開票都要交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了。
這不合理,我還沒收到錢怎麼就收我的稅?
稅法如此規定看起來好像有些不合理,因為從大家的角度我沒拿到錢就沒賺到錢,沒賺到錢就不應該交稅。
但是稅法是從所有權變更的角度來徵稅的,你的貨物只要發出並被對方認可,這個時候從法律上這批貨物已經不是你的了,稅法認為你已經獲得了拿到錢的權利,那麼從法律上可以交稅了。
所以,我們需要認識到,徵稅的前提不是收到了錢,而是你有了收錢的權利。
不就是晚了一點交稅,能有什麼大問題?
有老總朋友可能就會說了,專家就是嘴上放炮,哪個生意會嚴格按合同來付錢,可能晚個幾天,晚上個把月也很正常,又不是不交稅多大事啊?!
的確,如果不是和上市公司做生意,的確不怎麼嚴格按合同來執行,問題是稅務局是按稅法來收稅,晚幾天的確沒什麼,稅收滯納金萬分之五一天,摺合成年利息是18%(堪比網貸的利率了啊),按月折算1.5%,不知道這筆業務的利潤能拖得起幾個月的滯納金。
比滯納金更可怕的是收入確認的時間
曾經遇到一個案例,某公司老總2016年末的時候稅算得非常精準,企業所得稅只需要補繳2,000塊就好了,結果最終補稅25萬。
為什麼補稅,因為有一筆100萬的業務票一直沒開,其實貨物早就發了客戶也簽收了,因為客戶沒錢一直拖了下來,這個100萬業務的成本發票早就開回來入賬了。
所以,老總小算盤打得很好,這100萬的發票放在2017年開,左算右算把利潤湊到了自認為最合理的範圍。
卻沒想到,稅務局在審查申報表的時候,要求提供收入對應的合同和交貨憑證,問題一下就暴露出來,連彌補的餘地都沒有。
按合同來交稅永遠沒錯,請專業人士把關花小錢省大麻煩
所以,我們的老總朋友一定要樹立一個概念:
按合同交稅,不是按收款或開票來交稅。如何能做到,簡單三步走:第一步建立合同登記制度;第二步對財務人員進行適當培訓;第三步請第三方專業人士定期把關再複核。
每一箇中小企業都需要一位共享財務總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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