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慘了!公司多扣員工個稅131元,倒賠5萬多!

賠慘了!公司多扣員工個稅131元,倒賠5萬多!


公司為員工進行個稅的代扣代繳,是再正常不過的事,員工每個月的工資發放,已經是扣除個稅之後的,並且在工資條上也有明細。外加今年開始施行首次個稅彙算清繳,所以這段時期關於個稅的話題,將會是十分火熱的。


趁著個稅的熱度上升,小編給各位小夥伴分享這樣一個案例,公司多扣了員工的個稅,結果惹上官司賠了員工五萬多元,這是咋回事兒呢?一起來看看這起案例,相信會給各位小夥伴帶來新的工作思考。


案情回顧


2005年5月11日,王者榮入職深圳某模具廠,擔任模房組組長。


時間來到2017年10月11日,員工王者榮發現了一個關於自己個稅扣除的問題,主張公司在2016年、2017年在其工資扣繳個人所得稅金額比公司實際在稅務部門代為繳交的少。


什麼意思呢?


就是公司代扣的稅不是實際稅務部門收的稅,王者榮以公司多扣了個人所得稅等理由向公司提出被迫解除勞動關係,並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面對王者榮的訴求,公司並不認同。於是雙方發生勞動爭議,在開始仲裁的時候,仲裁委並未支持王者榮要求支付經濟補償的請求。


員工王者榮不服氣,於是起訴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相信屏幕前的HR也很好奇,仲裁不支持王者榮的要求,那麼法院是不是也一樣呢?


一審判決


一審法院:公司多扣了個人所得稅131元,屬於剋扣工資行為,應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一審法院認為,個人所得稅繳納是公民義務,作為用人單位代扣代繳是其義務。


王者榮主張公司在2016年、2017年在其工資扣繳個人所得稅金額比公司實際在稅務部門代為繳交的多。


根據王者榮提交的其本人稅收完稅證明,王者榮於2017年10月17日離職前公司代其繳交稅款539.72元。


根據王者榮提交2017年5月至8月份工資明細表和公司提交的2016年2月,2017年1月、2月份工資明細表顯示,公司從王者榮的工資中代其扣繳個人所得稅繳稅金額與完稅證明繳納金額存在差異,且公司也未在舉證期限內提交相關工資明細。


使本院無法以此核實其代繳王者榮個稅實際情況,根據舉證責任規則,公司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故本院採信王者榮的主張,公司多扣了王者榮2016年至2017年1月至9月期間個人所得稅131元,應予退回。


本院認為,根據庭審查明,公司存在以個稅代繳名義從王者榮工資中多扣款項少交稅行為,也未做出合理解釋;公司實施該行為時間較長,屬於剋扣工資行為,應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綜上,一審法院判決公司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58750元。


這突如其來的一筆賠錢,公司肯定也不服,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訴。


賠慘了!公司多扣員工個稅131元,倒賠5萬多!

二審判決


二審法院:公司多扣款項少交稅行為,實質上屬於未足額髮放工資行為,一審認定正確。


深圳中院認為,王者榮與公司之間的勞動合同合法有效,雙方的權利義務均應受勞動法律法規的保護和約束。


公司對其從王者榮的工資中代扣個人所得稅金額與完稅證明實際繳納稅款金額相比,多扣了131元並無異議,但主張系財務少繳稅務不應退還王者榮。


對此,本院認為,是否依法繳交稅款屬於行政管理事項,既然公司從王者榮的工資中代扣個人所得稅金額與完稅證明實際繳納金額相比多扣了131元,公司並無提交證據證明其已替王者榮依法補繳,就應當退還王者榮,原審就此問題處理並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由於公司存在以個稅代繳名義從王者榮工資中多扣款項少交稅行為,實質上屬於未足額髮放工資行為,故王者榮主張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


由於公司未提交王者榮工資發放情況,原審採信王者榮關於其離職前12個月月平均工資數額主張判令公司應向王者榮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58750元,並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公司申請再審


申請再審:稅款是多繳還是少繳應由國家稅務行政機關依法管理,公司不存在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行為。


公司不服二審判決,向廣東高院申請再審,理由如下:


公司的131元扣繳差額的法律性質應是國家稅款,財產所有權屬於國家,原審法院認定公司應退還王者榮個稅131元並認定公司屬於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進而判決公司應支付經濟補償金,在認定上脫離了事實、顛倒了是非、混淆了責任。


根據工資表顯示,公司在代扣環節扣減王者榮工資符合法律規定,不存在多扣情形。


法院審查的應是代扣環節是否依法扣減,只要沒有多扣,扣減的就是國家稅款,至於該國家稅款在代繳環節是多繳還是少繳應由國家稅務行政機關依法管理,通過讓扣繳義務人補繳甚至罰款的方式予以糾正。


公司並未侵害王者榮合法工資權益,更非剋扣等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行為。


綜上,原審判決查明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立案再審。


高院裁定:公司從工資中多扣了稅款131元未退回,屬於未足額髮放工資行為。


廣東高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系勞動合同糾紛。根據公司再審申請的事由來看,本案的爭議焦點問題是公司應否向王者榮支付經濟補償金58750元。


根據原審查明事實,公司從王者榮的工資中代扣個人所得稅金額與完稅證明實際繳納金額相比多扣了131元,公司並無提交證據證明其已替王者榮依法補繳,就應當退還王者榮,但其並沒有退回。


由於公司存在以個稅代繳名義從王者榮工資中多扣款項少交稅行為,實質上屬於未足額髮放工資行為,故王者榮主張被迫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應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符合法律規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高院裁定如下:駁回公司的再審申請。


案號:(2019)粵民申1332號(當事人系化名,案情有精簡),內容參考自勞動法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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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自 51社保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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