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進認罪認罰從寬 落實少捕慎訴 全國檢察機關著力破解 “案子辦了企業垮了”問題

來源:法制日報

推進認罪認罰從寬 落實少捕慎訴 全國檢察機關著力破解 “案子辦了企業垮了”問題

“回到工作崗位後,希望你積極履職,助力企業復工復產,為社會經濟發展多作貢獻。”4月8日一早,紹興市新昌縣人民檢察院承辦檢察官到看守所對鄧某進行訊問後,宣佈對其變更強制措施,鄧某被取保候審。

鄧某是一家科技公司的研發總監,涉嫌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犯罪。鄧某被羈押期間,公司多個國外運營商項目陷入研發瓶頸,可能因訂單無法按時交付承擔鉅額賠款及商譽受損。承辦檢察官瞭解到這一情況後,立即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考慮到本案犯罪事實已查清、鄧某認罪悔罪、法定刑在7年以下、具有自首和退贓情節、系公司重要技術人才,遂作出上述決定。

疫情防控期間,各地檢察機關在涉企業案件辦理中,積極推進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落實少捕慎訴司法理念,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訴的不訴,能適用緩刑的依法建議法院適用緩刑,嚴防“案子辦了,企業垮了”。

給予特別的司法關護

實際上,2月25日中央政法委、“兩高兩部”聯合發佈的《關於政法機關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間復工復產的意見》以及疫情防控期間最高人民檢察院多次專題會議、新聞發佈會都明確提出,對涉嫌犯罪的企業經營者、關鍵技術人員、管理人員,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訴的不訴,能適用緩刑的依法建議法院適用緩刑。

為什麼要給予企業經營者特別的司法關護?他們大多是有錢人,對其不捕不訴,是否存在司法不公呢?

在深圳市檢察院第二檢察部負責人劉山泉看來,這非但不是司法不公,反而有力彰顯了司法文明,體現了司法溫度。我國憲法、刑法、刑事訴訟法等均有保障人權的明確規定,降低審前羈押率也是我國長期以來的刑事司法政策。因此,變更強制措施,更多不捕不訴案例的出現,是有法律和政策依據的。

“不捕不訴絕不僅是針對企業經營者或民營企業家,只要證據收集清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認罪認罰,符合條件沒有羈押必要的,都可以不捕,對於情節輕微的,也可以不訴,所有人一視同仁。”劉山泉說,疫情防控期間突出對企業經營者的不捕不訴,也表明了檢察機關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大局的政治自覺和法治自覺。

“疫情嚴重影響經濟社會發展,此時如果對企業實際控制人採取逮捕措施,進行羈押,對涉案企業無疑是雪上加霜,極有可能倒閉,一些人也會因此失業,給社會帶來諸多負面因素。”邢臺市任縣檢察院黨組成員張書鳳說,法律不是要置人於死地,而是教育懲罰相結合,以挽救為目的,特殊的司法關護正是檢察機關從大局出發,正確適用司法政策,更好地為企業保駕護航。疫情防控期間,任縣檢察院已不捕不訴5名企業主。

“辦案時多為企業家著想,其實也是多為企業生存發展著想,多為老百姓的就業著想,多為社會穩定著想。”無錫市檢察院第一檢察部主任關開城說,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訴的不訴,讓企業家全身心投入生產經營中去,多為社會做貢獻,這樣辦案才會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

對此此,劉山泉深有感觸。深圳一家擁有約5000名員工的水果進出口企業,因涉嫌走私罪,4名主要管理人員被採取羈押強制措施。後來綜合考慮企業經營困難、水果市場的穩定等因素,深圳市檢察院先後通過作出相對不捕決定和建議偵查機關變更強制措施等方式,對這4名管理人員取保候審。

3月中旬,劉山泉和同事去這家企業回訪發現,企業不僅經營良好,每天為市場提供800噸水果,還積極履行社會義務,疫情防控期間,為社會提供了大量物資和資金援助,還幫助深圳市對口扶持的2個極度貧困縣銷售數千噸滯銷沃柑。

多措並舉確保辦案質量

3月5日上午,無錫市新吳區檢察院召集偵查機關承辦人、犯罪嫌疑單位代表、各犯罪嫌疑人及辯護律師、人民監督員、特約檢察員等到場,以公開聽證會形式審查一起企業涉罪案件。

這是一家科技創新型民營企業,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案發後,涉案人員均有自首、補繳全部稅款、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等法定從寬情節。疫情防控期間,公司成立專項技術攻關小組,設計研製負壓移動甲類傳染病解剖車,為抗擊疫情貢獻力量。

是否對這家公司及公司負責人等4人作不起訴決定?新吳區檢察院決定聽聽各方意見。最終在充分參考各方意見基礎上,綜合分析全案事實及證據後,於當日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

不捕不訴涉及人身自由,事關重大,辦案質量尤為關鍵。公開聽證正是檢察機關提升辦案質量和效果,避免權力濫用和暗箱操作的有效路徑之一。

關開城說,無錫檢察機關堅持疫情防控期間辦理涉企案件“兩級審核把關”制度,即明確辦理涉企案件應向上一級檢察院彙報,特別重大案件應向省檢察院彙報,上級院對案件實行同步審查把關。

“除了對案件進行全面審查外,我們還進一步加強與公安機關、法院的溝通聯繫,注意瞭解案件進展情況,聽取辦案機關、辦案人員的意見建議。”關開城說,無錫檢察機關案管部門對所有不訴案件和不捕案件(無社會危險性不捕除外)進行異地交叉評查叉評查。。

紹興市新昌縣檢察院檢察長楊琦介紹,在對涉企案件作出不捕不訴、建議適用緩刑前,新昌縣檢察院都會全面審查案卷材料、充分聽取涉案企業和人員提出的辯解以及律師的辯護意見,綜合考慮犯罪手段和情節、法定刑、退贓、認罪悔罪以及涉案企業復工復產情況、涉案人員對企業重要性和貢獻度等,必要時開展社會調查。

不捕不訴、建議適用緩刑後,新昌縣檢察院還會及時開展跟蹤回訪,以有利生產、有利疫情防控為原則,調查涉案企業和個人是否積極參與企業復工復產,是否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確保辦案質量。

劉山泉說,深圳檢察機關辦理涉民營企業不捕不訴案件,有嚴格的監督程序和制約措施。經承辦人審慎核查,充分聽取偵查機關意見,提交檢察官聯席會議討論,在檢察機關內部層層審批後,方可作出不捕不訴決定。對有一定社會影響的涉民營企業案件,還會採取公開審查聽證的方式。

對於已經作出決定的案件,除檢察機關內部監督措施外,法律還賦予偵查機關複議權和被害人申訴權。同時,深圳檢察機關在部分不捕不訴案件中引入人民監督員監督機制,有效防止不捕不訴權的濫用,提高司法公信力。

區分對待有關護不盲目

特別的司法關護並不盲目。

張書鳳說,檢察機關將全面、綜合、客觀地考慮企業經營者的犯罪性質、犯罪情節、社會危害性以及認罪認罰、悔罪表現等因素,決定是否不捕不訴。不羈押並不是意味著法律責任會消失、減輕,而是同樣適用罪責刑相適應原則,讓經營者既受到懲罰又受到教育,助力企業發展。

“變更強制措施並不意味著他們的法律責任就沒了,最終還是要根據審查後的案件情況依法作出處理,該起訴的還是要起訴,該承擔的法律責任還是要承擔,但在這之前,他們可以繼續投入生產經營。”關開城說。

多位法學專家也注意到疫情防控期間檢察機關對企業特別的司法關護,並對這一做法大加讚賞賞。。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熊秋紅說,檢察機關對涉嫌犯罪的企業經營者和技術骨幹進行輕緩化處理,體現了人權保障目標下檢察權行使的謙抑性原則,有利於保護刑事案件當事人的人身權、財產權等基本權利;體現了對檢察官自由裁量權的合理運用,檢察機關作為社會公共利益的代表,在行使檢察裁量權時,可以基於社會公共利益的考量作出最佳選擇。輕緩化處理,就是檢察機關充分考慮疫情影響,執行穩定經濟政策、維護社會穩定的最佳選擇。

熊秋紅同時指出,特別的司法關護應當限制在一定範圍,不能無限擴張,必須堅守法治原則,綜合平衡各種利益,正確把握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不能“一刀切”地從寬處理,要確保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和政治效果有機統一。如果企業經營者從事製假售假等破壞疫情防控的違法犯罪行為,則應當依法嚴厲打擊。

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任時延安說,檢察機關特別的司法關護不僅於法有據,而且符合黨中央有關“健全支持民營經濟發展的法治環境”的要求,契合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需求,彰顯了檢察機關的智慧和時代擔當。

“當然,特別的司法關護需要特別注意區分案件類型,對於嚴重妨礙疫情防控的犯罪行為,如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應當依法嚴厲懲處;對於主觀惡性較小的一般犯罪,在企業經營者認罪認罰的情況下,適用不捕不訴,可以有效減輕對企業經營的不利影響,也能使其得到教育,今後守法經營。”時延安說。

對於今後如何更好地貫徹這一司法理念,讓更多企業經營者感受到司法溫暖,關開城認為,檢察機關還需要積極建立民營企業及其從業人員違法犯罪預防機制、辦案影響評估機制、民營企業信訪快速處理機制等,更好地服務民營企業發展。

劉山泉提出,為進一步降低審前羈押率,政法機關應加強協調、溝通、配合,只要認罪悔罪,證據固定了,符合條件的輕罪案件都可以變更強制措施。檢察機關需要進一步推進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以此為抓手,推動保障人權、文明司法的理念深入貫徹執行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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