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宣判10名惡勢力案 主犯楊家文獲刑10餘年

9月30日,瀾滄縣人民法院依法對楊家文等10名被告人涉惡勢力犯罪集團一案進行一審宣判。


普洱宣判10名惡勢力案 主犯楊家文獲刑10餘年

經審理查明:2012年至2019年期間,被告人楊家文、楊斌父子為牟取高額利益,以被告人楊家文登記註冊的“阿文租車行”為依託,把自有資金、非法吸收的公眾資金等,以年利率24%至120%不等的明顯高於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幅度,在瀾滄縣城及周邊鄉鎮向楊某某、王某某、周某某等140餘人放貸2000餘萬元,嚴重擾亂國家金融管理秩序。

普洱宣判10名惡勢力案 主犯楊家文獲刑10餘年

2015年以來,被告人楊家文先後僱傭被告人張新、張益春、張泰昌、蔡洪峰、羅彬、趙新華、張國忠等人到“阿文租車行”工作。被告人楊家文作為老闆行使決策權,被告人張新負責租車行業務及工作人員、高利放貸賬目管理,被告人楊斌(楊家文之子)負責催收高利貸。期間,被告人楊家文為索取高利貸,指使被告人楊斌糾集被告人張新、蔡洪峰、張益春、羅彬、趙新華及社會閒散人員被告人張良輝、饒建康(另案處理)等人交叉結夥,以質押車輛、簽訂房屋土地轉讓協議等方式,有組織的多次到被害人的家裡、經營場所等地跟隨、滋擾、鬨鬧、堵門,以威脅、恐嚇等手段實施尋釁滋事、非法拘禁等違法犯罪活動,向被害人催討債務,聚斂錢財,給被害人及家人在經濟、工作、生活、身心健康等方面造成不同程度的影響、損失及傷害,使被害人產生心理恐懼,嚴重擾亂了瀾滄的社會管理秩序及國家金融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在被告人楊家文等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過程中,逐漸形成以被告人楊家文、楊斌為首要分子,被告人張新為重要成員,被告人張益春、蔡洪峰、羅彬、趙新華為組織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

普洱宣判10名惡勢力案 主犯楊家文獲刑10餘年

瀾滄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

被告人楊家文犯高利轉貸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40萬元人民幣。

被告人楊斌犯高利轉貸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撤銷瀾滄縣人民法院(2012)瀾刑初字第78號刑事判決書對被告人楊斌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4000元的緩刑部分,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404000元人民幣。

被告人張新犯高利轉貸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二個月,並處罰金20萬元人民幣。

被告人蔡洪峰、羅彬、張益春犯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被告人趙新華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張國忠、張泰昌、張良輝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被告人楊家文、楊斌高利轉貸違法所得予以追繳,涉案相關財物予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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