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疫情期間,企業應該怎樣按照政府出臺的各項政策措施,來解決實際難題呢?對此,分別從勞動用工管理、稅務、用工方式等方面,對企業用工問題做了詳細解答與分析,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勞動用工管理
首先,對於疫情期間的企業繳納社保“減負”問題,在勞動用工管理方面,有關假期、加班與工資、勞動合同簽訂履行變更以及解除或終止等有特殊政策和規定,企業應學習和掌握,從而解決當下難題。
根據勞動法及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職工購買社會保險,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疫情期間,人社部、財政部及稅務總局為解決企業社會保險費壓力,聯合發佈了《關於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根據《通知》規定,自2020年2月起,各地中小微企業可根據受疫情影響情況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徵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以下簡稱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免徵期限不超過5個月;大型企業等其他參保單位(不含機關事業單位)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可減半徵收,減徵期限不超過3個月。
《通知》同時明確,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企業,可申請緩繳社會保險費,緩繳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其次,對於疫情期間企業財稅方面“減負”的問題,2月5日,四川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緩解中小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的政策措施》(川辦發〔2020〕10號),從加大減負、金融、財稅、穩崗支持力度四大方面提出13條政策措施,切實緩解中小企業生產經營困難;2月6日, 成都市人民政府印發了《關於有效應對疫情穩定經濟運行20條政策措施》(成府發[2020]3號,以下簡稱《20條措施》)。
《20條措施》在支持各類企業有序復工復產方面,對達到防疫條件、安全復產復工企業的防疫體系建設投入,政府將給予30%、最高不超過10萬元的補助;批發業、零售業、餐飲業、住宿業單位2020年2、3月份用氣用水價格,按現行政策的90%結算;受疫情影響導致經營困難的企業,經行業主管部門認定,可以申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者緩繳;
《20條措施》通過減免中小企業租金,減輕受疫情影響嚴重的相關資金負擔,承租國有企業經營性物業的非國有中小企業(個體經營戶),2020年
2月份租金全免,3、4月份租金減半。由其他市場主體建設運營的物業,鼓勵商協會倡議業主與承租方共度時艱、協商減免緩企業租金。各區(市)縣可對減免的業主給予適度財政補貼。稅務方面
國家稅務總局印發《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出口退(免)稅有關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20〕28號),四川省稅務局出臺了《關於做好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徵管工作事宜的通知》(川稅函〔2020〕20號),支持和幫助企業解決疫情期間的實際困難。
其中,成都市人民政府《20條措施》在延期繳納稅款方面,要求整理公開防控疫情稅收政策指引,全面落實支持物資供應、科研攻關、困難減免等稅收優惠政策。對納稅人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經稅務機關核准,依法予以緩徵、減徵或者免徵。對受疫情影響申報困難的企業,依法辦理延期申報。對確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企業,依法辦理延期繳納稅款,最長不超過3個月。
用工方面
對於疫情期間企業用工難題,為維護勞動關係穩定,受疫情影響嚴重的中小微企業,可根據《20條措施》之有關規定,結合自身生產經營特點選擇勞務派遣、非全日制等靈活用工方式和申請特殊工時制度,也可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延長假期及推遲復工期間,經與職工協商一致可按一定比例支付基本薪酬而非強制工資報酬。
為穩定企業對外合作關係,對於已簽訂的重大經濟合同,受疫情影響嚴重且切實履行困難的,可以根據完全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以及暫時不能履行等情況,協商選擇有利於解決雙方目前困難且予以接受的解決方式。
前段時間,全國人大法工委就疫情防控有關問題明確答覆表示,為保護公眾健康,政府採取相應疫情防控措施。對於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來說,屬於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那麼在法律實務中,對於完全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的合同,合同雙方當事人可協商一致解除、終止或變更合同;對於暫時不能履行的合同,可以中止、暫緩履行,待疫情緩解或解除後繼續履行合同。對於因疫情不能履行的合同,合同雙方當事人可根據造成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
通過疫情期間對企業多方面問題的解決措施,足見政策對企業是十分人性化的,相信在用工、繳納社稅等方面,企業的壓力可以明顯得到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