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打錯一個數字而痛失30餘萬大獎,彩民能否要求彩票店主賠償?

因打錯一個數字而痛失30餘萬大獎,彩民能否要求彩票店主賠償?


購買福利、體育等彩票,是現在很多群眾茶餘飯後的“娛樂活動”,既是對公益事業的一種支持,也希望能給自己帶來意外驚喜,本是需要保持一顆平常心,切不可當成發家致富的途徑,但如果眼睜睜看著中大獎的機會從眼前“溜走”,可能並不是每個人都那麼淡定。


60歲的陳先生是崑山市澱山湖居民,常年有購買體育彩票的習慣,夏先生經營的彩票店離他家不遠,陳先生也就成了店裡的常客。由於雙方相識時間較長,為圖方便,慢慢的倆人就通過微信報號碼以及轉賬支付的方式購買彩票。2018年4月7日,陳先生通過微信聯繫夏先生,投注三注體彩超級大樂透,並支付了18元,其中投注的一注號碼為:“02、07、14、29、32+04+11”,投注倍數為三倍,夏先生將“29”誤打為“19”,其餘一致,陳先生收到彩票照片後,也沒有提出異議。當天晚上開獎,號碼“02、07、14、29、32+10+11”恰巧中得二等獎,獎金為109752元,三倍投注,總獎金近33萬元,而錯誤號碼所得獎金僅為615元。這下陳先生坐不住了,到夏先生處提出因其出票錯誤,要求進行賠償,雙方暫時達成一致意見,由夏先生一次性給付陳先生1500元了結此事。但陳先生並未就此放棄索賠,越想越覺得吃虧的他將夏先生告到崑山法院,要求賠償損失329256元。


在法庭上陳先生表示,自己是信任夏先生的,所以當天沒有核對彩票,也沒有提出異議,但並不能否認夏先生打錯號碼造成損失的事實,收取1500元只是部分賠償款。但夏先生對此並不認同,陳先生認為日常的彩票銷售過程中,時常會有彩民投注的號碼與銷售出票號碼不一致,如彩民提出異議,要求繼續再購買投注的號碼,彩票點會在銷售終端關閉前給予彩民再出票投注的號碼彩票,費用也可以由彩票點承擔。假如出票的彩票當天開獎中獎一等獎,價值500萬,陳先生會提出因投注號碼與出票號碼不一致,而拒絕這500萬嗎?彩票銷售歷來是錢款、彩票、號碼當面、當場交接,離櫃後無涉,理應雙方無任何糾葛產生。


法院審理後認為,陳先生和夏先生之間成立彩票、獎券買賣合同關係,還存在委託購買指示彩票的委託合同關係。雙方因交易習慣而相互信任繼而由夏先生無償受原告委託購買彩票,陳先生雖指示了購買彩票的號碼,但夏先生受委託實際購買彩票後已盡到了及時報告義務,陳先生並未表示異議,且按雙方的交易慣例收取了兌獎後支付的獎金615元,夏先生在受委託購買彩票過程中並非故意或者存在重大過失;其次,獎票、獎券合同是一種射幸合同,即購買人購得的彩票不是一般的財產,而是一種中獎的機會,一旦中獎,即取得了要求兌獎、取得財產權的現實權利,但是該合同又依賴於偶然事件的出現,存在一種不確定性。


本案陳先生在委託購買彩票時,其取得的僅是中獎的機會,指示的彩票號碼在委託當時並不表徵財產權益,被告夏先生誤買了其他彩票號碼也並非必然導致財產損失,並未因受委託購買彩票取得了中獎獎金,陳先生主張的損失並非實際損失或可期待利益損失,也並非夏先生可以預見的利益損失;再次,後雙方自行協商由夏先生補償了1500元,陳先生再主張賠償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因此法院最終駁回了陳先生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根據法律規定,有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過錯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無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在此也提醒廣大群眾,購買彩票本身兼具偶然性和公益性,對於委託他人購買而又對購買結果不持異議的,要求他人承擔不利後果顯然於法無據,顯失公平。


來源:崑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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