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力雄厚的大型企業為何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

來源:浙江法制報

實力雄厚的大型企業為何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

  本報記者 高敏 藍瑩 通訊員 溫萱

  一家大型電解銅生產企業技術先進、實力雄厚,然而,在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中,溫州市中級法院的執行法官窮盡各種調查措施,也沒有查到屬於這家公司的可供執行的財產,這不得不讓人生疑。為此,法院積極向申請人釋明法律規定,引導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委託審計機構對這家公司進行審計。隨著審計結果的出爐,執行僵局迎刃而解。

  這是溫州中院辦理的首例執行審計案件。據悉,自2018年12月28日浙江高院決定在溫州法院全面開展“執行審計綜合配套改革”試點工作以來,溫州法院在反規避執行、打開財產查詢新渠道、打擊逃廢債、增強執行威懾力等方面取得顯著成效。到目前為止,全市法院共對62個案件啟動執行審計程序,其中形成審計報告11件。這62起案件中,有29件成功執結,促使被執行人自動履行或執行和解金額達1億元;因涉嫌刑事犯罪移送公安機關偵查3件;發現非法轉移資金13.5億元,發現可供執行財產2000萬餘元。

  開闢全新財產查詢渠道

  為什麼要在執行中引入審計機制?溫州中院執行局副局長、執行庭庭長陳成榮介紹,這有效彌補了通過一般執行手段,債權人以及法院很難查找應收賬款等隱蔽財產的執行難題,為破解“被執行人財產難找”提供了新的司法路徑。

  鹿城區法院辦理的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到了執行階段,經申請人申請後,法院委託專業機構對被執行人進行審計。審計報告顯示,被執行人和案外人簽訂的《三方協議》中債務重組所對應的資產,與移交的賬冊記錄明顯不符,債務重組所對應的資產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的規定,屬於重大會計差錯。由此可以推斷,被執行人可能虛構債權債務關係,意圖利用債務重組、債務抵消等方式抵銷對案外人享有的3346.62萬元到期債權來逃避執行。基於這個審計結果,申請人申請執行到期債權,鹿城區法院經審查後發出通知,告知被執行人的債務人,直接向申請人履行對被執行人所負的到期債務,並不得向被執行人清償。

  蒼南縣法院辦理的謝某與某道橋建設勞務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通過法院搜查到被執行人部分財務資料,執行審計中查明被執行人實物資產應包含2臺挖掘機及2臺工程車。對此案進行執行審計後,迫於審計及拒執移送的巨大威懾力,被執行人經第三方與申請執行人執行和解並履行完畢,申請執行人領取了266萬執行和解款,案件順利執結。

  “會計賬冊、資金銀行轉賬等,是比較能夠真實反映市場主體財產狀況的普遍性法定記載,法院運用專業力量查閱被執行人的財務憑證、賬簿等內部資料,發現被執行人財產或財產線索,是彌補信息不對稱鴻溝的一種高效方法。”陳成榮說。

  反規避執行有了新突破

  目前,溫州地區試點執行審計,一般針對被執行人為企業的案件。

  開頭提到的溫州中院辦理的首例執行審計案,被執行人為國內大型電解銅生產企業。經審計,發現被執行人存在以表面上的委託加工合同掩蓋實際上的貨物銷售合同以逃避執行,有正常銷售收入但拒不履行本案生效判決,存在轉移資金或通過關聯方交易轉移資金的事實和隱瞞債權、與關聯公司財產混同等問題,審計報告顯示轉移資金合計高達12.8億元。

  基於審計結果,溫州中院對被執行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財務主管等人採取了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等措施,並對被執行企業車間生產的產品、倉庫存放的A極銅、原材料等貨物進行扣押,有效打破了執行僵局。

  “明確執行審計對象,為反規避執行提供了新的突破口。”陳成榮說。

  強大的威懾和制裁效果

  在陳成榮看來,執行審計的價值,不僅在於通過審計手段發現一般執行手段難以查明的財產線索,更在於通過綜合配套的執行措施,對不誠信和不積極履行生效判決的被執行人和相關責任人形成強大的執行威懾和制裁效果。

  溫州中院在辦理一起民間借貸案中,經辦法官調取某被執行房開公司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材料,結合申請執行人的陳述,發現被執行房開公司股東認繳出資4800萬元未實際繳納,股東可能存在出資不實、抽逃出資等情形。在被告知法院將啟動執行審計程序及相關法律後果後,被執行房開公司迫於壓力,主動與申請執行人協商還款事宜,最終達成了一次性支付本息4868萬元的和解協議並履行完畢。

  在試點過程中,溫州法院強化財產申報措施,並通過審計程序查明虛假申報行為,倒逼被執行人如實申報財產情況;對拒不申報、不如實申報、拒不交出財務賬冊的行為,依法對企業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財務管理人員等分別採取失信、限高、罰款、拘留措施;對發現的非法轉移財產、故意銷燬財務賬冊等犯罪線索,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另外,對查明的利用公款私存、第三方墊資註冊、註冊資本出資不到位、抽逃註冊資本、利用關聯交易轉移資產、違規擔保、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混同等濫用公司有限責任的方式來逃避執行的,法院根據審計結果依法啟動或引導申請執行人追究企業法定代表人、股東、實際控制人及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通過法律後果的充分釋明和執行措施的綜合運用,啟動執行審計程序的案件中,有近一半被執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其股東,選擇在法院移送審計機構審計或審計報告出具之前,積極主動履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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