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夏縣某風電公司行政公益訴訟監督案

   一、基本案情

    運城市環境保護志願者協會向夏縣人民檢察院舉報稱風電公司(下文簡稱風電公司)對2012年至2014年臨時佔用的19號風機周圍林地未及時恢復,致使該區域內林地長期得不到恢復,破壞了林地生態環境。檢察機關通過行政公益訴前程序,向縣林業管理部門發送檢察建議,建議林業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履職,督促該公司及時在臨時佔用的林地上補種樹苗,恢復林地生態環境,切實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二、訴訟過程

    2019年8月2日,夏縣檢察院接運城市環境保護志願者協會舉報函,稱風電公司未按設計施工要求和環評內容要求,對臨時佔地未採取植被恢復措施和對應的綠化,項目永久佔地也未採取異地還林植草的方式進行生態補償,破壞了當地生態環境。夏縣檢察院經過對該線索初步調查後,認為縣林業局可能存在怠於履行對風電公司違法佔用林地監管職責情形,於2019年8月9日進行立案審查。經調查查明:風電公司夏縣泗交鎮49.5MW風電項目於2012年8月15日開工,2014年4月20日完工。風電公司在夏縣瑤峰鎮神頭嶺村建設19號風機過程中,違法臨時佔用周圍林地約1118平方米,在19號風機建設完工後,未對周圍林地補種樹苗,導致19號風機周圍林地植被長期得不到恢復,村民將廢舊木料、雜物堆放在19號風機周圍,破壞了周圍林地生態環境。

    2019年9月6日,夏縣檢察院向縣林業局發出訴前檢察建議,提出了三條整改建議:一是強化森林資源管理監督職責,加大依法行政力度,立即採取有力措施,責令風電公司對違法佔用的林地補種樹苗,恢復林地生態環境;二是加強森林資源管理執法力度,使轄區內的建設項目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依法運行;三是積極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相關政策法規,保障項目實施範圍內的村民、企業和政府應有的知情權,進而遵法守法,依法辦事。

    2019年10月8日,縣林業局書面回覆,自收到檢察建議書後,林業局黨組高度重視,安排分管副局長牽頭,縣森林派出所具體負責落實。縣森林派出所責令某風電有限公司對19號周圍進行補種樹苗,19號風機周圍生態環境開始慢慢恢復。針對此案,舉一反三,組織執法人員對全縣林地範圍內建設的項目進行了全面督察,確保縣域內的建設項目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依法運行,並組織人員積極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相關政策法規,促使群眾尊法守法,依法辦事。夏縣檢察院收到縣林業局回函後,於2019年10月12日專門到現場進行跟蹤調查,19號風機周圍的廢舊木料、雜物已經徹底清理,並按照要求補種側柏苗約100餘株,長勢良好,周圍生態環境開始逐漸恢復。

    三、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會同環保協會、行政機關一同搭建了支持服務民營企業的聯動平臺,形成了支持服務民營企業的合力,積極構建新型檢企關係,提升企業的認同感。夏縣檢察院主動聯合縣林業局對全縣林地範圍內其他民營企業的相關建設項目進行全面檢查,確保各企業的建設項目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依法運行,並組織人員積極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相關政策法規,促使企業知法守法,依法經營,取得了“辦理一案,影響一片”的示範效應。檢察機關通過行政公益訴前程序,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全面履行了監管職責,共同引導行業相關企業在依法經營的同時注重生態環境的保護,促進與生態和諧共生、協調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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