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疾新規範,對我們買保險會有什麼影響?現在買划算嗎?

重疾新規範的意見徵求稿已經在3月31日發佈了,很多小夥伴懵了,我連保險到底有哪幾種,分別能起到什麼作用都還沒搞清楚呢,這會已經要出新規範了?新規範的變化是好是壞,我也看不懂啊!

要搞懂新規範在說什麼,我們先得搞清楚人身保險的分類,尤其是重疾險之前的分類和賠付標準。人身保險可以分為意外險、健康險、壽險和年金險四大類。重疾險就屬於健康險中的一種。

這次重疾新規範的徵求意見稿發佈後,在業內業外引起了很大的反響。既有對我們有利的地方,也有對我們不利的地方。

有利的地方:

1.25種統一規定的重疾增加到了28種;

2.首次對輕症有了統一的定義,新規範里加入了最高發的3個輕症的定義;

3.對重疾險中的免責條款進行了統一規定;

4.部分重疾險的理賠標準放寬;

5.要求重疾險中不得含有保障範圍高度重疊的疾病。新增疾病發病率極低的需要予以提示。限制了保險公司胡亂增加病種的行為。

不利的地方:

1.惡性腫瘤的定義標準發生了變化,賠付標準變嚴;

2.原位癌不屬於新規中的嚴重惡性腫瘤和輕度惡性腫瘤定義範圍,未來賠付存疑;

3.規定統一定義的輕症賠付比例僅為20%,未來輕症賠付比例受限;

4.甲狀腺癌的賠付標準改變,TNM分期為Ⅰ期的甲狀腺癌僅按照輕度惡性腫瘤賠付;

5.部分重疾險的理賠標準變嚴。

這裡面對我們投保人最不利的就是惡性腫瘤賠付標準的改變。之前的重疾定義規範,採用的是世界衛生組織《疾病和有關健康問題的國際統計分類》(ICD-10),而此次修訂稿採用的是《國際疾病分類腫瘤學專輯》第三版(ICD-O-3)標準。

從定義參考標準來看,是和國際接軌了,比如甲狀腺的賠付標準,就和中國香港的重疾險定義相似了,我們不能說這樣做是錯的。但對比之前的重疾定義規範來看,惡性腫瘤是確診即賠的,而新規則要求根據腫瘤形態學編碼和分期來判斷如何進行賠付。作為重疾險中賠付比例達到60%-80%的疾病而言,這樣的變化顯然是不利的。

因此我的觀點也很明確,如果新規範的正式稿沒有太大變化的話,在新規範實施前投保重疾險會更為有利!

重疾新規範,對我們買保險會有什麼影響?現在買划算嗎?


重疾新規範,對我們買保險會有什麼影響?現在買划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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